滨海法院:制定阳光执行措施 强化执行款物监管
作者:黄亚洲 发布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441
滨海法院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制定出台阳光执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
具体措施有:规定执行款收取与保管严格分开,执行款由当事人直接交存法院开设的帐户,执行人员不经手执行款;外出执行时,当事人当场现金支付执行款的,必须在当天交院财务室,若遇特殊情况,执行款不能及时入账,必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才可由个人暂时保管,且第二天必须入账。实行案件执行与执行款发放分开,即案件执行完毕,由执行法官办好发放手续交庭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申请人将其个人银行帐号交到法院财务室直接办理转账支付。同时为了让当事人能及时领取到执行款,避免代理人截留款项,还规定了禁止代理人代为领取执行款。
该院的一系列举措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