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实现依法治农的重要前提之一。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正处在改革完善时期,但问题较多。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农村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大力加强有偿服务和法律援助两大职能,适当补充法律服务,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内部互动、相互促进的综合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  法治  法律服务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必要性

 

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实现依法治农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法律服务资源短缺、法律服务质量偏低等问题。如何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通过法律服务的力量,解决农村的法治供给,满足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巩固农村既有的改革成果,推动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真正建立起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法律服务机制,则成为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推进农村法律服务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中就有9亿是农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就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而言,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即在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国家,如何为占人口主要成分的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法律服务。

 

(二)强化农村法律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农村,小到家庭婚姻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大到土地承包、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乃至申领许可证、工商登记等多种形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都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和帮助[1]。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也正在向市场化、多样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因而,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组建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三)拓展农村法律服务也是农业实现契约化和法制化的需求。在农业实现契约化和法制化过程中,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将面临一个全新的服务领域,如通过草拟、审查招商引资订单合同,审查乡镇企业进出口贸易协议,参与项目谈判,以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等,加强对农民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农村存在法律服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经济状况的制约。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尚低。而实践证明,在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状态或经济落后情况下,法律服务业难以存在和发展。只有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才能刺激起社会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在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或人们生活水平低下的地区或社会,法律服务的商业性特征不可能得到人们或社会的认可;对一个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的人来说,生活中很难想到对法律的需求。

 

 (二)农村法律队伍薄弱。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相当大的比例,应该是法律服务的重要对象。但一方面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工作队伍力量尚弱小,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律师、公证机构还无力顾及农村这一庞大的领域,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村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一供需矛盾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无法缓和。

 

(三)服务需求的广泛。当城市的法律服务业越来越专业化的时候,乡镇法律服务却必须包罗广泛,同时提供众多种类的综合服务,这是因为农村服务对象数量大且多样化。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除农民个人外,还有众多的农村经济主体如工商户、承包户、乡镇企业,联营组织等,他们都希望能够就近获得多种类、多层次、多方位的法律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队伍却难以充分满足这一需求。

 

(四)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等级观念、身份观念、上尊下卑观念和隶属服从心理等,在农村社会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无论农民群众还是基层政府官员都深受遗害。更深层次的是传统法律又化以义务为本位,古代中国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一个没有法律和诉讼的社会,认为法律和诉讼繁多并不能带来社会安定,恰恰相反,它是给人带来痛苦的暴力和强制,是与不道德、邪恶和犯罪相连的。法和诉讼被视为一种迫不得已的东西。它的目的在于除暴安良,使百姓知礼明义、安分守己,最终达到天下"太平",实现"刑期无刑"的理想状态。为达到这一目标,社会以义务为本位,人人应当恪守"三从四德",个人只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网络中的一个环节,每个人都应当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权利意识极其淡薄[3]。实际上,这种文化观念在农村深层还占据着统治地位,从根本上阻碍着农村法治的实现,也非常不利于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三、解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对策分析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当前正进行的农村法律服务建设中,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需要综合地考虑,准确把握农村法律服务的特性和定位,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新明确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职能,准确把握其定位。一方面,必须以规范形式肯定法律服务所是一种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改变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的观念,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同时,也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应,要看到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将非常有利于法律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客观条件和性质,应将其服务对象主要圈定在处于农村中层的各种主体上。他们有需要,有一定支付能力,但要求不高,只要法律服务收费较律师低,乡镇法律服务所就很有竞争力。

 

(二)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给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法律服务或减免诉讼费用,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项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一国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行程度的重要尺度。"4]我国确实急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种需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更加迫切。其中数量较大的温饱线以下的贫困群体只有得到各种形式的免费法律服务,才有利于他们走出"愚昧一贫穷一更愚昧一更贫穷"的恶性循环怪圈。然而在我国,对于具体如何实现法律援助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实行职业责任化制度,即凡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专业法律服务活动中,必须承担一定数量法律援助工作。这种从职业责任角度作出的规定,性质上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职业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执行。未达到要求者,应在执业证书的注册和执业纪律上作出处理。注重法律服务所有偿服务的同时也应大力强调其法律援助职能。实际上,从长远来说,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将大大有利于法律服务环境的改善。

 

(三)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乡镇,可以依托法律服务所建立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中,有的地方先富起来了,较多的主体开始要求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低层次的法律服务所已经满足不了需求。这时可以按照法律服务模式试建律师事务所。但暂时不宜取消法律服务所,应该实行两个轮子一起转,各自服务于不同的消费对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一个整体优势。

 

(四)加强有关改善法律服务环境的制度建设。这是农村法律服务发展的基础工程,其中的关键在于明确和理顺司法所的职能,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分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主要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责。它所承担的实际工作繁多,主要有:1.协助基层政府处理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如协助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司法建议,参与专项治理等;2.处理民间纠纷;3.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其贯彻实施多数难以落到实处。这有执法机关执法不力的因素,更主要是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熟悉。不知法就无从守法,更难以谈及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产生不了法律服务的需求。这一问题在农村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显得更为突出。所以,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是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农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加强司法所对乡镇政府领导决策的参与职能,明确其一定的从法律角度制约和监督乡镇政府管理行为的职权。

 

总之,我们只有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农村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大力加强其有偿服务和法律援助两大职能,适当补充律师法律服务,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内部互动,相互促进的综合服务体系,才能有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和真正促进依法治农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谢佑平,陈运雄:《律师在法律秩序构建中的作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2]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粱德超:《司法行政两个体系理论与实际》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廖中洪:《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