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的另一种思路
作者:陈卫平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次数:520
审判是种判断,但其根本在于它的纠错功能,使其对社会失当的行为进行回复,让其重新驶入正常的轨道。其基本标准是法律,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包含在文化之中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在具有家庭属性的同时,也兼具社会属性,所以对离婚案件,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它的解决途径就不是单一的。法律是陌生社会人之间的规则,当它用于熟人之间应有所不同的。
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它不仅是种契约关系,更关键在于更重视承诺和责任,主要取决于双方情感的维系,情感似乎很缥缈,但终有迹可寻。就婚姻的本质看,首先,体现在性别的不同,一个偏刚,阳性,主外,另一个偏柔,阴性,主内,这是由传统中国的文化属性所决定的。当夫妻升级为父母的时候,可以看出,父爱和母爱的不同的,父爱铸就孩子的刚强、坚韧,母爱对待下一代侧重体贴、宽容。其次双方同属社会人,其家庭背景、教育状况、价值观、道德素质等有不同、分高低。从这一点看,产生矛盾应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调和、融合。第三是牵连到上一代和下一代,所谓“上有老、下有小”。现在的80后,9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都视为掌上明珠,4个(有时是3个、2个)老人之间的观念肯定不同,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自身的婚姻质量。
婚姻的质量取决于双方的合谐度,而合谐度是由双方结合后磨合的程度。从外界可以量化的,最直观的就是时间了,结合时间的长短从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其合谐度和稳定性。
5年内的婚姻是磨合期。如新车,宜慢行,勤保养。只有慢慢将齿轮上的小齿磨掉,才有利于更好地咬合、匹配。如果急于求成,急加速,就易出问题。最大的挑战是面临的问题众多而解决经验(即生活阅历)的匮乏。磨合期内,小孩初生、事业刚起步、家务繁杂,如果没有必要的应对,会疲于奔命。这个阶段是最危险,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时期,主要的是要做到尊重和宽容。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私人空间、适当的秘密,对缺点和不足能予以理解。在一起,有共同的住所、下一代,要共同照顾上一代,因为曾经相爱,就应该有过彼此的欣赏和共同语言。所以,对面临的问题,双方应该一起来努力面对和克服。
10年内的婚姻是相对稳定期。双方已届而立之年,十多年的相伴,产生了亲情。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在社会上也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时候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因期望值太高而产生是失落感。期望值由价值观决定,在与他人比较时产生,对金钱、名利、地位的计较,说到底是种虚荣。有些人在得到金钱、名利、地位的同时,迷失了自己,从这点上来说,到底是有利还是弊?相对稳定期要避免出问题,关键是做到奋斗和包容。这期间,是在事业上打拼的初步时期,是人生的黄金阶段,如果慵懒,将一事无成。包容要做到要具备同理心,以他人之心度己。对期望值双方均有责任作相应的调适,人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无能为力,过分的要求会适得其反。
15年以上的婚姻是基本稳定期,亲情发展到极致,就是为了对方可牺牲知己,一切为对方考虑。但双方是平等的,所以要做到相互的关心与扶持。强势一方要认可弱势方的付出,在取得成绩的时候,不能忽视家庭的支持;弱势方要尊重强势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家,之所以被称为港湾,除了是休憩之地,而且提供慰藉,使人心安。人,惟有心安,方能从容,成大事。人若身不休息、心不安定,则易焦虑,难长寿,故已婚者较单身者抗压能力强,也多长寿。
婚姻质量可量化评价,按照婚恋专家柯云路老师的观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一种交换[1],共有10种交换,十种交换都存在,是十全十美的婚姻;大多数存在,是美好的婚姻;有半数存在,是正常的婚姻;只有少量交换的,是破裂的婚姻;任何交换不存在,是死亡的婚姻。这10种交换分别是性、爱、互助、金钱与物质、人生保险、生育子女、安全感、心理支持、尊重、分工与能力。
在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发挥好判断和纠错功能,其基本思路可概要介绍如下:一是评估。审判人员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对涉案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质量作客观的评估。可以10种交换为参照,评价当事人的婚姻质量,在0-100分之间取值,如果得分在50分以下,则质量较差。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当事人的背景、家庭表现、性格、道德水准、价值观等进行尽量客观的分析。二是找因。婚姻重视的是承诺和责任,所以要找准婚姻产生问题的原因,为什么承诺了没有兑现?是一方还是双方的?是可以弥补的还是无法克服的?是原先存在还是后来发生的?是经济的还是精神的?进而找出问题的责任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责任?是无法解决还是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为以后的处理打下基础。三是判断。找出问题的责任后,应判断有无修复的可能?如不修复,有否可能造成破裂?重在看双方是否有心挽回。这一环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下步即是处理,婚姻一旦解体,双方需重构生活模式,对其一生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故应慎之又慎。
最后是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首先应调和,先尽力进行修复。劝导当事人珍惜在一起的日子,夫妻虽不是亲人,但胜似亲人。“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其次提供必要的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和处理好婚姻家庭中产生的问题,法官虽不是婚姻问题的专家,但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和职业要求,进行些相关问题的指导(可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是应尽的义务。一般对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不轻易判离、调离,这应该是个原则,其前提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第三,对解体的婚姻做好善后工作,照顾好弱势方、子女的权益。必要的经济帮助不可少,金钱虽代替不了感情,但适当的经济补偿可抚慰受伤的心灵。离婚后,孩子不再享有为完整的母(父)爱,双方尽其所能帮其成长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尤对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在其性格形成、学习成长处于关键时期,应尊重其个人意见,尽量满足其要求,当然非分、无原则的除外。
[1]《婚恋诊所》柯云路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