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过:"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 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我们不仅要通过立法,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还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一种有法律并且被严格遵守的社会文化氛围。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

 

一、乡土社会法治文化的特质

 

(一)乡土社会的秩序与权威

 

自古以来,由于中国特殊的儒家文化传统,世俗伦理发展到了极致。同时,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形成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在广大的农村基层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重关系、讲人情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友情、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当然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宗教礼法"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在现代中国社会,""作为社会与国家的治理手段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和制度条件已不复存在,但它依然广泛影响着大众思维和现实社会生活。"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礼的影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一方面,中国的大背景下,要充分正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法治又是舶来品,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的许多方面无疑借鉴了西方的经验。因此,在吸收、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又能扎根于本土传统文化和民情,是培植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必然选择。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培植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就是要立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服务,应体现依法治国、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因此,法治文化的培植应以坚持党的领导、保障实现人民民主为指导思想。其次,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只有把法治文化的培植放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点上,才能实现法治的良性发展。

 

 ""是儒家伦理法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本体,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孔子提出了两种重要的主张和要求:其一,强调人的极端重要性的"民本"思想。《苟子·哀公》记载:"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孔子"君舟民水"的思想一直是后世仁人志士规谏君王重视民情的理论武器;其二,孔子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要求统治者发扬自身表率作用。孔子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一定意义上说,儒家思想的核心观点就是民本主义。虽然民本与民主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儒家以""为核心的人本思想也未生出现代人权观念。但儒家强调重视人,尊重人,这与现代人权观念中的"尊重人"的原则是相通的。陈弘毅先生指出:"儒家思想中的仁义之道及它对于每个人的性善、理性、道德自主性和在学识、品格和心灵上趋向成长和完善的可能性的信念等也是有利于现代人权观念发展的元素。进一步说,若干较晚期出现的人权观念,甚至可被理解为与传统中国文化的价值观念特别相融。"

 

(二)法治文化在乡土社会的生成

 

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集中反映,它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兴起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法治文化总是与法律、权利、自由、民主、平等、秩序等人类所追求的美好理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现代法治的生成,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再看我国程序法治诱发阶段的文化背景。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古代中国乃至近代中国都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出现程序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完整地包括4个因素,即除规范外还应有主体、行为、监督和观念。

 

1、法治观念自其产生时起就是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思想紧密相连的。换句话说,推动法治运行的主体就是也只是人民,除此之外的个人(如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都不是法治的主体。反观我国古代,人民不是法的主体,而只有位于人民之上、法律之外的君主才是惟一的立法者和司法者。

 

2、法治是全体参与者订立契约、相互让权、自我防护、承担责任等诸行为的总和。在法治的空间里,没有旁观,有的只是人人参与。而韩非子之所以推崇"法治"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智之患也"。由此可以窥见,当时的人民能够做出的行为只是接受和服从封建帝王凭借"法治"实施的控制。因此,不是参与性,而是控制性构成了当时"法治"的特质。

 

3、法治的核心原则是"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契约之上的授权和让渡,它必须出于保障权利的目的,并为了达到此目的,监督和遏止权力运行中的越轨行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相反,"监督"对于我国古代的人民而言是闻所未闻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帝王的权力就是至高无上的,人民从出生到入死,最大的任务就是维护帝王的统治,自然.法治思想中关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的监督,以及关于"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监督更是天外飞仙了。

 

4、界定我国古、近代没有出现法治最根本的依据是当时社会形态中法治观念的缺失,而在这些观念中首先当属对法治目的的诠释。亚里士多德构建的法治隐藏着最高和最低两个目标,分别可以概括为善德或正义的统治,以及规则的统治。换言之,法治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只是法治的最低目的,而它的最高目的则是德治。而处于封建时期的中国人民。包括法家的智者们从一开始就将"法治"定格在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上。不论是管仲之"畏威如疾,乃能威民",还是韩非子之"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都只注重了"法治"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了它的伦理性价值,即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价值。当然,西欧的法治是以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和社会观为根基,以理性为基础,以法律为治理手段的强势文化积淀而成的,而古代中国所言之道德和理性绝非大洋彼岸的道德和理性的同义词。如前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道德在法治中最终体现为社会化、政治化了的道德,即正义。在中国古代。道德一词在儒学的核心表述为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纲常名教,乃是家族化、伦常化的道德。另外,古代典籍中屡见不鲜的"理性"也有其独特的意蕴.并不就是西方文化意义上的理性,它与自然、正义等观念毫不相干。

 

二、乡土社会法治文化的定位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要面对的社会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公共政权(国家)制定、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规则,一类是由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制定、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规则。在法律社会学上,前一类规则称为正式法,后一类规则为非正式法。非正式法包括社会道德、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等。非正式法与正式法相比,虽然在社会控制上系统化程度较低、缺乏最终的制裁权威,但其广泛存在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与日常生活更具直接性,在熟人社会更为有效。正式法只有得到非正式法的有力支持才易于深入人心,为民众所认同和践行。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非正式法仍在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式法规定的是一套,实际起作用的是另一套。这值得我们反思和警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法律制度建设日益重视,但非正式法的社会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我们应当走正式法与非正式法同步、协调发展的道路。立法者应充分了解并将非正式法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法中;同时要充分尊重非正式法,为非正式法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在实施阶段,正式法须优先于非正式法。一切法律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与遵守--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会为破坏法治打开方便之门。如果非正式法的确比正式法更合理、更可取,则应通过修改和完善正式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乡土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基于江苏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现阶段江苏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表现出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态度,由于信服而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社会学研究表明,法治实现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息息相关;人们对法律越是信仰,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但是,由于中国社会还普遍缺乏法律信仰,在重大问题上就不可能把法治贯彻到底。如何培养法律信仰,是当今社会实行法治的关键性难题。法律信仰的形成,不仅需要开展法律教育,更重要的是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的良好体制。在立法方面,首先法要为民,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是良法、善法。江苏立法必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位的思想和精神。如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公民就不会对法律承认、服从和产生信仰。西方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形成正是建立在发达的私法和私法文化的基础上,也正是私法奠定和体现了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我们立法的价值取向只有迎合和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需求,体现社会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才能使社会主体认同、选择和信仰法律。所以,立法要坚持保护公民权利,扩大人民自由,鼓励人民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其次,法要亲民。要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拓展立法渠道,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亲自参与立法过程,从而拉近法律与公众的距离,使人民群众从心理上接受法律、拥护法律,并以实际行动护法,以此形成"亲民之法"。总之,要通过立法过程的亲民和立法结果的亲民、为民,促使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神圣的情感,对法律充满依恋、信任与尊重,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归宿。

 

(二)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厉行公权约束

 

加强江苏法治文化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明确法治主体,弘扬主体意识。对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公权力的执行者,这一点似乎毫无疑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但遗憾的是,公民的法治主体意识目前处于弱化状态。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真正在头脑中烙下、真正在心理上认同这一点的人似乎微乎其微。公众如果没有在心理上、感情上真正认识到"自己"是法治的主体,而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才是法治的对象,公民的法治理念就难以真正确立,法治文化就难以真正形成。所以公民才是法治主体的意识应当进一步强化。首先,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治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培育和促使社会主体形成普遍的权利本位和权利平等的意识和观念,能够唤起公民的独立、主体意识,积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江苏伴随着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率先突破人均GDP3000美元大关而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和一系列经济、政治上权利要求的出现和增加,如何促进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通过正常有序合法的渠道表达权利要求,避免权利的非正常化、非秩序化和非法的诉求已是刻不容缓。其次,要给人深切关怀。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以人为本的对个体的终极关怀理念,对人的价值定位总是把眼光放在群体和国家的高度。其实,对国家、对社会的整体关怀,应当建立在对每一个人的关怀基础之上,才能达到群体乃至全社会的和谐。给人以深切的关怀,满足人们的需求,让每个人能够获取作为人所基本需要的,能够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视,能够认识到主人翁的作用和地位,这些都能够促使公民主体意识乃至法治主体意识的苏醒。努力维护社会大多数公民的群体利益,关注少数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外来打工者的切身利益,是江苏现阶段对个体实现关怀的必要途径。第三,要厉行公权约束。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对于公民权利乃至主体意识形成的作用是不证自明的。权力的外延界限就是权利。如果对公权力实行约束、限制,那么权利生存的空间无疑将会更加广阔,权利意识以及主体意识无疑会更加自由。我们对公权力的控制和防范必须建立在法律、制度层面基础上,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成效。

 

(三)弘扬程序正义,倡导理性文化

 

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程序是指按照既定规则所要求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或从事行为的内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对实体法重视有余,而对程序法重视不够,老百姓的非讼、厌讼意识也根深蒂固。现在一些人在谈论法治及法治文化时,也往往着眼于实体意义上的价值,容易忽视程序价值。实际上,法律实体的正义是依靠法律程序的正义来体现的,依法办事从很大程度上就是依程序办事。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在建设江苏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凸显程序的重要性,赋予正当程序内在的独立价值,树立程序的权威。我们不仅要注重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以维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更要加强立法程序和程序性立法,从源头上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既要强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理念的确立,更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社会公众依程序办事的价值理念。对于程序正义理念和法治文化的形成来说,理性文化是必不可少的。理性文化究其本源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技术相契合的。只有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使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变化,使社会契约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科学精神等理性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时,理性文化才能得以形成,法治文化才能得以茁壮成长。培育良好的江苏法治文化,建设美好的"法治江苏",虽非坦途、非一日之功,但我们仍有充分理由充满信心和期待。与此同时,中国传统的权力文化、人治文化、礼治文化等痼疾,对于培育、建设江苏法治文化的阻碍和消极作用,又切不可低估。我们要以与时俱进的江苏精神,大力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与江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相结合,使其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