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救治不救命 非法行医误人误己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次数:192
医乃仁人之术,以慈悲心救度病苦,是医之根本,关乎人命之事,来不得半点疏忽。近日,沭阳人季某,非法行医在先,医治病人时竟使用过期药物,虽不是导致最后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终是殆误了病人可能存在的生机,沭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季某,本是沭阳县青伊湖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医,具有乡村保健医生证书、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2011年6月份起,季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沭阳县沭城镇阳光天地小区C10栋13号大车库设立诊所并从事疾病诊疗活动。2013年年初某日中午,梅某因支气管炎发作前来季某处就医,季某为其注射了一只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约40分钟后,梅某身体出现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符合支气管哮喘发作致急性肺功能衰竭而猝死为根本原因,所用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已过期,不能保证有效控制病情,有不良影响为次要因素。案发后,被告人季某与死者梅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
沭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