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健康、平安、快乐是为人父母者最基本的愿望,然而,就是这个基本的愿望对于小蕊(化名)的父母来说却是那么的遥不可及,事情起源于10年前的一场意外……

 

孩子降生,他们迎来的不是喜悦,而是噩梦的开始

 

2003627日,来到高港某医院待产的小苏(化名)满怀喜悦,将为人母的她憧憬着以后美满的生活,快乐的孩子、温馨的家。然而,世事难料,只幸福了一天的小苏通过产钳助产生下女儿小蕊,却被告知小蕊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同时患有败血症、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痹。经紧急转院治疗,前三项治愈,但仍被告知孩子脑发育不良,可能有癫痫等疾病。后经鉴定,孩子精神发育迟滞,为三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噩梦不期而至。小苏惊呆了,孩子在肚子里的时候一直很好,怎么生出来就这样了了,小苏认为是在分娩过程中,医院对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准备不充分,造成婴儿生产时间过长,最终导致小蕊出现以上症状。而医院则认为他们尽到了相关责任,错在小蕊父母身上,孩子的病情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官司打到了高港区人民法院。

 

矛盾激化,到底是谁的错,他们争执不下

 

主审法官收到案子后发现,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被告医院在行医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小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此,法院先后委托扬州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就被告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最终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过程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对高位因素认知不足,但存在的不足与患儿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院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错,但不是造成婴儿损害的主要错误。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医院占30%赔偿责任。对于判决的结果,小蕊父母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按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得出的重要依据是医院出具的患儿病历,但就是这么重要的病历,上面却出现了8处涂改,且都是产妇生产的重要数据指标,依据这样一份涂改的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能算数吗?小蕊父母提出了上诉。

 

病历涂改,鉴定结论依据有误,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提交的病历有多处涂改,且是妇女分娩的重要数据指标,病历的涂改已经影响到了病历的真实性,医院未能举证涂改的原因,同时就这些指标数据对小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同时也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结合其他认定事实,泰州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医院对产妇高位因素认知不足,在产妇生产过程中观察不够,且多处涂改病历,存在过错,法院依法认定医院就其过错行为对小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453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