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公出钱给儿媳买车,离婚后公公要求儿媳归还车辆遭拒,公媳二人对簿公堂,法官追根溯源从离婚纠纷着手,成功调结此案。

 

董某原是陈某的儿媳, 2011111日,为了接送孙子上学,陈某出资12万余元给儿媳董某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董某名下。后董某与陈某的儿子感情不和,于2012216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考虑到男方长期在外工作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相应的费用,陈某出资购买的车辆归女方使用,用于接送小孩,所有权归公公陈某。2012813日,陈某以其儿子已经回扬州工作,不再需要女方抚养小孩为由,要求董某返还车辆。

 

陈某以董某夫妻处分车辆未经其同意为由坚决要求返还车辆,董某以其根据离婚协议享有车辆使用权为由坚决不肯返还车辆,双方争锋相对,毫无转圜余地。诉讼中,陈某之子及其母亲到学校欲夺回孩子的抚养权,矛盾升级,本案看似完全无调解可能。

 

经过两次开审审理,主审法官发现,本案纠纷的起因是陈某认为董某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人为造成孩子与陈某一家的隔阂,气愤不过,故而要求董某返还车辆。董某最关心的问题是担心陈某一家下一步要拿回孩子的实际抚养权,因为孩子在董某教育下成绩优异,乖巧懂事,董某很是喜欢。

 

了解了双方的真实目的以后,主审法官便对症下药,一方面说服董某将车辆返还给陈某,以缓解家庭矛盾,另一方面追加陈某的儿子为第三人,并向陈某展示孩子在学校的优异表现,减轻陈某对董某的怨恨,同时说服陈某儿子先预付孩子三年的抚养费给董某,让董某心安。最终董某同意将车辆返还给公公陈某,陈某之子则预先支付了孩子小学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