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欲加妻子名 变更登记前丈夫起诉撤销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次数:394
婚前丈夫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协议在产权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在申请变更产权登记过程中夫妻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于是要求撤销对妻子的赠与。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丈夫将个人婚前房屋赠与给妻子的合同。
原告蒋某某于2005年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的房屋一套,并于2006年6月16日领取房屋产权证。原告蒋某某支付首付款后,贷款12万元,贷款于2010年年底还清。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并不融洽。为缓和夫妻关系,2013年1月份,夫妻二人共同前往淮安市房屋审批中心,原告蒋某某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将其妻子陈某加为共有权人。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同年3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某婚前购买并取得了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结婚后,原告向房管部门申请增加被告陈某为共有权人,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现原告申请撤销该赠与,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原告蒋某某所撤销赠与财产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质,故原告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