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是实现公正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要素。近年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对其根源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近年来,法院系统陆续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这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然而,解决法院执行难题不能仅仅依靠一年一次或者几年一次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而应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退出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积案,从源头上遏制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执行难现象的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高度重视,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尽管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但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仍面临很大挑战,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有:

 

()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

 

一些市场主体千方百计地利用现阶段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的不成熟谋取不正利益,有的甚至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逃避合法的债务,想方设法逃废债务、躲避执行也似乎司空见惯[1],导致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机关难以查清,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故意逃债,将财产隐匿、转移,很难查到其财产的线索。如有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法人的债务,将其中的有效财产全部转移后,只留下一个空壳的法人,然后将抽逃出来的资金注册公司重新经营。而正是这一"空壳",成为当事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周旋的挡箭牌[2]。二是一些被执行人在多处银行开设账号。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引资金,允许企业多头开户,使法院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真实资金。三是一些被执行人恶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决将财产转移到案外人的名义下,从而导致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无从查找,也无法查清。这样一种执行权的实际状况既导致司法裁判的实际效力降低,又造成法院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效果期待的落空。

 

()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

 

执行的活动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即使查找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也难以执行。

 

首先,有些司法机关不依法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一些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执行工作;有些执行人员无视法律的存在,对执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怠于执行,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有些执行人员对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和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  

 

其次,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许多执行案件都需要及时地控制和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司法协助的义务,应协助司法人员完成民事执行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有义务协助履行的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对执行工作不予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请求工商、房管、土地和车管等有关部门协助,而这些单位往往变相妨碍执行。如有些单位和部门拒绝或者阻碍法院调查取证;有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移交有关财产,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过户手续等。由于协助执行人消极或者拒绝协助,导致执行工作往往孤立无援,困难重重。

 

再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涉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在执行活动中,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背法律,以种种不正当的方法非法地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法院执行本地企业的财产;有的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限制外地法院到当地执行,外地法院来执行案件必须经当地行政领导批准;有的地方甚至成立了投资环境保护委员会,以营造优良投资环境为名,为企业逃避法院执行提供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些法院为了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导致有些委托执行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有的甚至擅自改变委托执行内容;有的借种种理由推诿执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二、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个对法治有着消解、损耗作用的现实难题,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难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这些原因,对于解决当前民事执行难问题有重大意义。当前,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诚信制度与公开制度不完善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但是目前我国诚信机制和公开制度比较匮乏和薄弱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诚信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诚信制度,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地区和行业缺乏基础信息数据,现有的信息数据又过于分散和封闭;另一方面,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地完善中,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仍较低,违反诚实信用的情况屡有发生,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者也大量存在,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严厉程度仍不够,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这些都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一点突出表现在"赖账逃债"文化上 [3]。其次,公开制度不完善。一是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个人资讯等方面的一系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太远,法院与金融、工商、税务、房地产、出入境等部门之间既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动机制,公民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对于国家有关机关透明度不够,导致一些当事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和奢侈消费。二是法院审查执行案件不公开、不透明。从法院审查执行案件的书面审查决定输赢到执行法官会见异议人再到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会见,一直实行的是法院审查执行案件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造成被执行人的不信任,这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众的法治意识淡薄

 

法治文化的形成是法院有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保证。而我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不强,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思想根源。尽管经过了多次普法活动,但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仍不多,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识,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观念尚未真正形成,导致司法权威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在思想上还没有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视为践踏国家法治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正因为如此,有的被执行人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张"白纸",忽视法律的权威,忽视司法审判的作用,导致暴力抗法,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些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缺乏最基本的协助执行意识。

 

()执行人员自身能力不强

 

要实现法律所张扬的公平与平等,执行人员正确行使执行权是维护正义最有力的诠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各种逃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繁重的执行任务,造成执行难。此外,执行队伍自身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另一重要原因。

 

()执行法律制度滞后

 

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造成执行难法制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目前,我国执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有关法律中执行的规定又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三十多个条文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有的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不够合理或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了法律依据不足、执行措施缺乏、执行力度不够、执行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所作的两百多条司法解释中,有的与法律规范相冲突,有的相互之间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执法程序的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执行难,致使法院无法对付形形色色的恶意赖债、逃债行为。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及构想

 

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它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强化执行措施

 

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加强执行的法律保障。执行立法的滞后,必然影响着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这种现状较为科学的办法是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因此,应针对执行难的现状,尽快制定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拓宽执行财产调查的渠道,丰富执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赋予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增强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确保执行程序高效、有序地运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和谐社会应当是对司法充满信任的社会。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开展执行法治意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执行意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首先,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要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树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观念,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的规律,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性质,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其次,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意识教育,培养守信用、重承诺的观念,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执行工作并非仅靠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强制程序办事,而且还要通过调解、说服和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从而避免强制执行。在很多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救济,还要靠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使其自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

 

()增加执行工作投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增加执行工作投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提高执行人员的威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首先,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作好执行工作的关键,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举措。第一,各地人民法院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受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建设一支年富力强、装备齐全的执行队伍,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加强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执行工作是一项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不仅要掌握审判阶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执行工作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巧。因此,要对执行人员定期实行轮岗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执行工作涉及到的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第三,强化执行人员的廉政意识和为民意识。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司法廉洁为重点,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求执行人员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内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秉公办案。其次,应增加执行工作投入,确保执行办案经费,改善执行物质装备,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质保障。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在民事执行中的公信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首先,要使全社会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反法律的,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其次,我们应当在制度上坚决杜绝政府对于民事执行的不正当干预,把政府纳入法治的轨道,完善约束政府及行政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干扰执行的行政人员要加大惩罚力度,抑制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减少行政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适用的随意性。具体措施如下: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及文件,应当依据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对于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保证执行工作正确、迅速地完成。

 

()强化公开理念,加大公开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人员由于害怕当事人转移财产的顾虑,存在着不宜公开的观念,这往往增大执行工作的难度。因此,要强化公开意识,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使执行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执行更加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从而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权益。首先,允许申请人参与执行。作为执行工作中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应该现场参与与其有关的执行工作,并有权利了解执行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监督执行工作是否公正。其次,推行执行听证程序。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面对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对中止、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都应进行听证或质证,并邀请人大代表、党委领导、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这样不仅防止了暗箱操作,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而且还使申请执行人对案件能否执行有了大致了解,起到了风险预知的作用。程序公开、内容公开,以公开保公正,使执行工作得到全面的监督和保障,从而人民群众也就容易理解和接受法院的执行工作,相应的误解和指责也会减少。

 

四、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法律的目的与果实得以最终实现的保障。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甚至还会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的前提性条件是对各种主体、各方利益、各种形态的社会存在予以广泛认同和尊重,社会自身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目前我国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造成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不断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往往对正常、平静、和谐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担负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责任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政法机关必须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岚.执行难与执行权归属[N].法制日报,2004-04-15

 

[2] 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运用,2005(6)2-8

 

[3] 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上[J].法学杂志,2008(1)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