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发展的要求和社会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成长空间。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当前的民间借贷在产权约束、交易程序、资金用途、价格形成方面的特征与正规金融的差距日渐缩小,已逐渐成为正规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需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现,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数呈上升趋势,但因借贷双方的对立矛盾较大,致使调解、撤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一、当前民间借贷交易十分活跃呈现新的特点

 

首先,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逐年增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由个人转向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民营及中小型企业;二是借贷的金额由单笔几千元跃至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期限集中在一、两个月至一年以内;三是借贷资金的用途由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急需转向投资办厂和经商。当前,民间借贷已经成为部分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

 

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高利贷现象已屡见不鲜。当前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完全由借款人与放款人双方自由协商, 且利率高低与期限成反向变化, 一般而言, 长期借款利率较低, 短期借款利率较高。一般个人之间的家用借贷,月利率一般在2%-5%左右,并有部分无息借款。;个体工商户由于借款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月利率一般在10%-20%左右。借款期限的长短与利率水平成反比,期限低于一年的月利率一般相对较低,超过一年的则相对较高,一般在10%以上,有的可达30%以上;少数急需短期借款利率甚至高达60%以上。

 

再次,借贷双方风险意识增强,民间借贷交易程序日趋规范。以往的民间借贷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经中间人的关系、或纸条借据即可成交,现在通常都要正式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

 

第四,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如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 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 从中赚取利差, 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随着中介业务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由隐性或半公开走向公开状态。

 

第五,实际案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方式。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规定,实际案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息借款"。此类案例中除极少部分情况是熟人之间仅为了解决一时之需的无息借款,绝大多数的"无息借款"均为借据表面的无息,即借据上并未书面约定利息,而实际上放款人在出借给借款人现金的时候,已将相应利息扣除。例如,借据上的借款本金为十万元,但实际上借款人拿到手的现金只有九万元。

 

二、民间借贷呈现的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供资及时、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弥补商业银行信贷的不足,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首先,风险初步显现,不能按时偿付借款本息的企业和居民数量逐年攀升。一是信用风险。在熟人或朋友间,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受到私人关系的约束,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率。但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出现之后, 民间借贷已经突破熟人或朋友范围, 规模膨胀迅速, 违约率也随之上升,风险越来越大。二是操作风险。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借据、欠条等简便方式运作, 极易引发债务纠纷。三是社会诚信缺失,避债外逃现象突出。

 

其次,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一是民间借贷盲目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规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方面受到民间借贷竞争, 吸收存款的难度增大, 正规金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主导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二是部分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外,与企业的自身因素,如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内部管理不合理等也有一定的联系,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继续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而这样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胜劣汰的规律。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比较普遍,看什么行业挣钱就一哄而上,短期化行为明显,容易造成整个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三是民间借贷作为自发性金融, 侧重于市场需求和自身效益,很少顾及国家产业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效果。

 

第三,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法律监管,易引发经济纠纷。首先表现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没有确立, 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模糊,只散见于《刑法》、《民事通则》等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无相关之系统的法规条文。导致借贷双方对什么具体行为是合法的难以把握。这也造成一些民间机构向准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转变, 个案中的个别企业甚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二是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中介机构日趋活跃。但至今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致其经营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第四,波及社会稳定。目前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和有效监测手段,民间借贷极易诱发各种不稳定因素。其一是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其二是有少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其三,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高利贷在借条中并不约定利息,而先行将高利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以至于在审判过程中无法证实此借款为高利贷借款,放贷人对到期不还的借款人甚至采取用私刑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债,由此而导致的借债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已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市场环境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一、借款人诚信缺失,消极还款,贷款人催款无果,诉诸司法救济,致使大量借贷案件涌向法院,占用了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资源。

 

第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为法不容、为道德所不容的虚构债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恶意转移财产、情人间的"分手费"等非法债务或虚构债务。

 

第三、借款人为逃避债务,举家出逃,或因涉及诈骗,已身陷囹圄,致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均难以启动和推进。

 

第四、虚假诉讼日益增多,借款事实认定难。法院审理难以防范,如债务人为规避债务,炮制虚假债权人,以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再如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纠纷中为多分财产,虚构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第五、高利贷现象严重。其规避法律,采取的手段隐蔽,使法院难以查清实际借贷款项交付情节。如将利息扣除后付款,借条中借款数额包括利息或出具借条后,实际未收到任何借款,特别是借贷的利息是否部分归还的确认难,有时借款人归还部分利息后,无支付凭证,致使法院无法查证。最终的判决效果可能与追求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吻合度不高。

 

分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第一、借款人的劣势地位。由于在借贷双方中,借款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应放贷人的要求,不得不出具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背借款事实的书面借据;

 

第二、借款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出具借据时,对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评估不足,或在归还部分借款时,未要求放贷人出具还款收据或未及时向其要回借条,以致在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

 

第三、借款操作专业化。如今职业放贷人在放贷过程中,已普遍征询律师意见,邀请律师为其放贷行为进行审查,使其放贷利益得到法律上最大认可;

 

第四、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法院难以审查。该类案件,当事人持有确凿的书面借据,双方对借贷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只能在已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裁判,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法院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措施

 

1、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加强司法裁判指导。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制订适应其合理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另外,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以民间借贷业务中放债人一方为监管对象, 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非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 放债人可以通过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盘, 经过登记的债权可优先获得清偿(类似于抵押、质押登记的优先权)。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法官准确审理该类纠纷案件。

 

2、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制度,注重庭前释法。在调解过程中,观察双方调解意向,洞悉真实借贷情况,促使当事人双方依法行使权利义务,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对未经审理,借贷双方主动积极要求调解的大标的诉讼金额的借贷案件要加以警惕,防止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可采取隔离询问的办法,一旦发现双方说法不一致或明显疑点,则严格进行审查,对无借款事实的书面借据不予认可。

 

4、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查机制,尽可能还原借贷事实。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唯一证据,要查明借款过程,要求原告说明出借给被告款项的来源,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利息,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的过程等情况,对原告所举的借条被告以高利贷或赌债等为抗辩理由的、被告未到庭的、或当事人对借贷标的有争议,法官对借贷产生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对有证据证明涉赌债嫌疑等,要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有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

 

5、重视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投资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挑选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宣传报道,将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通过实践中鲜活的案例表现出来,向社会披露非法民间借贷机构惯用的伪装伎俩,提醒公民无论自行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非法借贷均存在较大风险,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民的投资风险和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