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罪犯藏外地 明知故犯双获刑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5-24 浏览次数:216
得知朋友盗窃被家主发现脱逃出来后,明知其已涉嫌犯罪,仍开车将其接送到扬州藏匿起来。5月23日,江苏省沭阳法院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柴维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月17日晚上,在沭阳县沭城镇景和小区一车库内,姚兵(已判刑)告诉宋光:自己当天在沭阳入户盗窃时被家主发现后,持刀威胁家主后逃离现场。宋光在明知姚兵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联系在江苏省扬州市的柴维,让其开车到江苏省沭阳县接自己回扬州,并在柴维来沭阳县的途中电话告知柴维姚兵的犯罪事实。次日凌晨,宋光、柴维开车将姚兵从沭阳县带到扬州市。
案发后,柴维于2012年3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宋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光、柴维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光、柴维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光、柴维共同实施窝藏犯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宋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柴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均依法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