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吴某借用舅舅王某的奔驰车去接朋友,途中将魏某撞伤。因该车的前刹车及左右外灯有问题,伤者魏某将车辆实际使用人吴某和车主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借瑕疵车辆,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纠纷。

 

原告魏某起诉时称:20132821时左右,吴某驾驶奔驰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绿扬新苑一期西门路段时,与在上述地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二车受损,原告受伤。吴某驾驶车辆的车主系吴某的舅舅王某,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证实吴某驾驶车辆的前制动、左右外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9551.73元,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1万元、吴某已赔偿127000元,现诉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吴某、王某连带赔偿。法庭上,车主王某称发生事故时其外甥吴某系借其车辆使用,原告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应由其外甥吴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吴某借用被告王某所有的车辆,故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吴某赔偿;本起事故发生在晚上,事故车辆前制动、左右外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被告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车辆安全检查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被告吴某、王某的过错程度,确认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吴文林、王云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吴文林、王云东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魏某22775.87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魏某149775.87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