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除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外,还依赖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支持,更有赖于诚实信用社会环境的形成。银行征信系统记载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拥有庞大的数据库,在当前现代化的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措施。如何充分发挥这一措施的作用,是摆在法院和银行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银行征信系统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这些机构下属的各个分支机构,采集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收录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在其他机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个人贷款及还款、信用卡使用情况等资料。一般情况下,银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例如企业、个人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寻企业、个人的征信记录进行审查。利用银行征信系统,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可以查询被执行人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贷款及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公积金缴纳纪录等,通过这种查询,执行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情况,从而可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来进行执行。同时法院还间接地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因为征信系统可称为公民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若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如在有的案件中,执行员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情况将被征信系统记录。当被执行人再次申请贷款,而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来了解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及经济状况时,其中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会使被执行人难易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由此就增加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所要付出的成本,对被执行人间接地形成了威慑,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二、银行征信系统在执行工作运用中的局限性

 

目前,在发挥出积极作用的同时,银行征信系统对法院执行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院与征信系统管理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联动机制并实现信息网络联网。法院与征信系统管理部门之间如何合作还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操作规定,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也没有实现与征信系统的全面联网。征信系统还无法主动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信息,执行员还只能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贷款账户使其产生不按时还款记录的方式,间接地对被执行人进行威慑,威慑的时效、实际作用都大打折扣。

 

三、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加强法院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法院以"一点接入"方式把法院执行工作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法院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并予以公布和接受公众查询。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对法院执行工作案件信息录入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完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功能,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为无纸化办公、数据统计分析、执行工作公开打下了扎实基础。法院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有助于法院解决执行难题,让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减少经济犯罪;另一方面,有助于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银行征信系统全国联网,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了这张遍布全国的征信之网,老赖们就更难逃脱了,对金融机构而言,法院执行驶信息的纳入,也更加全面地表征了相应经济主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有利于金融机构识别潜在的风险客户。

 

这种威慑力和对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状况的识别帮助都是直接而有效的。打击"老赖"不是法院一家之责,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反应的是信用缺失。法院执行信息与银行征信系统的结合,实现的绝不止双赢,通过拒绝向"老赖"贷款,不仅能够使银行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还能把有限信贷资源配置到诚实守信客户群体,从而助推"诚信受益,背信遭损"社会诚信文化的形成。随着这种合作的不断深化,法院判决执行将不再那么困难,信贷资源配置将更加优化、安全,诚实守信文化氛围更加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