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涉少刑事案件中,识破了被告人利用双重户籍,假冒未成年人,意图获得减轻处罚的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被告人汤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陵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该案查明,被告人汤系重户人口,其在两地派出所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分别是1993110日和1995101日。该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321日(农历正月初十),犯罪时刚满16周岁。

 

20121118日,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未能完整调取其前科犯罪卷宗中与年龄认定相关的证据,未对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仅凭被告人及其父亲汤某某前后矛盾的供述与证言,即认定其出生于1995101日,犯罪时不满18周岁,从事实上否定了盗窃罪刑事判决对汤某年龄的认定。如这一否定成立,则该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广陵法院对其判处盗窃罪系错案

 

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历时十余天,先后走访了该被告人两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社区)、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医院、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告人曾就读学校等单位,通过大量分析排查工作,揭开了事实的真相并取得了证实汤真实年龄的相关证据。原来,1997725日,被告人汤之父汤某某为汤上小学便利,请托他人违规补办了出生证明,并据此落户在扬州市凤凰桥东巷,梅岭派出所辖区内。该证明根据汤某某口述记载汤年龄为1995101日。事实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及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文件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1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故被告人汤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无效的。

 

在法律的威严和大量铁证面前,被告人及其父亲最终承认汤某系是199321日出生,并对其作出的前后矛盾的供述和证言作出了合理解释。该院对被告人父子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予以训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汤某出生日期为1995101日,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不当。经查,被告人汤某号码为321002199510011519的身份证系用一张没有证明效力的出生证明补办的,被告人汤某的真实出生日期应为199321日,农历正月初十,且被告人汤某的父亲即证人汤某某亦对其作出的前后矛盾的证言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汤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其所提被告人汤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汤某虽自动投案但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