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遇上“假招聘” 一求职者险遭强奸
作者:王豫 李敏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211
随着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压力也是越来越大,不少求职者都会选择网络求职,以寻找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由于网络招聘信息发布缺乏有效审查,加之求职者普遍存在“求职心切”现象,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网络虚假招聘信息引发的强奸案,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是一家驾校工作人员,已有妻儿且生活、工作平稳的他内心却一直蠢蠢欲动。2012年7月25日,感觉生活枯燥无趣的张某在当地一网站以其他驾校的名义发布了一条招聘文员的信息。一直在找工作的陈某看到这条招聘信息后,随即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在简单了解陈某情况后便挂掉了电话。一个月过去了,本以为应聘失败的陈某,却意外接到了张某的电话,被告知要跟自己去一趟市车管所,以便熟悉熟悉日后工作内容和流程。
求职心切的陈某在听到自己被录用后,没有考虑太多就答应了下来,跟随张某前往100多里外的车管所。到了晚上时候,张某带陈某吃完饭后就入住了宾馆,这时张某谎称宾馆已满,不得已二人分床住在了同一个房间。陈某虽然觉得别扭但劳累一天的她倒头便睡了,此时在一旁玩电脑的张某见时机成熟后原形毕露,蹑手蹑脚走到陈某床上采取搂抱、抚摸等方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很傻很天真”的陈某才醒悟过来,在惊慌失措中极力反抗,拉扯中将张某脸部抓伤。随后,喝了酒的张某以扇耳光等手段施暴,此时陈某急中生智故意将玻璃杯打碎,拿起玻璃碎片欲自杀相逼,张某被迫放弃强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陈某采取多种方式极力反抗被告人张某的非法行为,被告人张某受到意志以外原因的影响,不得已而放弃犯罪,故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进行网络求职时候,一定要保持谨慎,以免受骗上当。要进入信誉度高的专业人才网站应聘,投简历前要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了解清楚。在遇到企业以任何的形式收取费用,求职者都应提高警惕,按规定这些费用是不能收取的。最后,如果招聘单位面试地点选择在宾馆或比较偏远的地方,最好带上好友,或采取保守做法放弃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