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审结扬州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陈应都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178
近日,扬州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江都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悉,被告人乐某是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员。
被告人乐某,1979出生于扬州市江都区,个体承包工程。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他承包了江都区大桥镇某小区建筑工程,雇用袁某等170余名工人,进行水电、瓦工、木工等具体施工工作。期间累计拖欠上述工人工资人民币156万余元。后江都区社保局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劳动保障监察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至江苏省苏州市、镇江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长达3个月,后被公安机关在镇江市某宾馆抓获。归案后,所有工人工资已结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恶意欠薪而设立的一项新罪名,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都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