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串通叔叔造假 索要债务被驳回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215
刚与丈夫离婚的梅某,突然又被前夫的叔叔以“女方不能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告到法院讨债8万元。仪征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这一漏洞百出的债务纠纷,竟是男方涉嫌与亲戚恶意串通,准备让女方背上不明不白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一索债诉求。
36岁李某和前妻梅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谁知刚离婚没几天,梅某突然收到传票,通知她到法院应诉,原来自己和前夫李某,双双被推上了被告席,而原告竟然是李某的亲叔叔李某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曾经欠下的借款8万元。李某某在诉状中称,2006年,李某、梅某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先后两次由李某出面,共向其借款80000元。该借款属李某、梅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二人现已离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借条,但借条的日期却是2009年1月15日。既然是2006年的借款,为什么签署日期是2009年?对此,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为是亲戚关系,当时没有立借条,是在多次要求李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09年1月15日补立的。对此,李某也信誓旦旦地表示确有其事,应由自己和梅某两人共同偿还这笔曾经的夫妻债务。
对于起诉,梅某矢口否认自己和李某向李某某借过钱,并称李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债务她全然不知情。梅某还认为,李某在与李某某的借款案中,态度积极配合,对8万债务欣然接受,行为不符合逻辑,这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此外,梅某还要求对前夫出具给李某某的总额为8万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这起债务纠纷到底是真是假?是不是真如梅某辩称的属于虚假债务?为了寻找案件证据的突破口,承办案件的法官从档案室调取了2009年1月初梅某起诉李某离婚案件的卷宗。通过仔细阅读卷宗材料,法官发现李某在庭审笔录中陈述,自己和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发现意味着李某某提供的李某为公司业务需要向其借款的证据,与李某在之前庭审中所作“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陈述相互矛盾,两人之中肯定有人说了假话。
仪征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此案中,李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条,是梅某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书写的,此时,李某和梅某的夫妻关系已恶化,说二人合意共同确认所欠的借款,有违逻辑及生活常理。此外,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李某某的借条内容也有相悖的地方,因此该债务属于李某与梅某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法庭不予认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定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