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买卖“小产权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曹芹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239
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双方交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2012年9月,住在县城的张某夫妇获悉李某夫妇手上有一套郊区村民联建房,遂与李某夫妇商议确定购买此房。双约定房价25万元,张某夫妇先期支付了3万元房款。但多了没多久,李某的儿子获悉父母将“小别墅”出售后,以农民联建房的土地性质禁止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李某夫妇将3万元房款及利息归还给张某夫妇。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里颁发,所以叫做 “小产权房”。法官提醒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属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购房者的购房预期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