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货物发生损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货主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4月,原告句容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运输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干式电力变压器三台,地点从句容市至九江市,时间从201249日至2012410日,被告要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目的地,若未按时交货引起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如货物发生丢失、损坏等均应由被告完全负责赔偿。201249日,被告驾驶其所有的重型普通货车运输上述变压器途经安徽某市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变压器损坏。后原告另行安排他人将损坏的变压器从桐城市运回句容市进行维修,原告为此支出运费4500元。20125月,原被告一致确认变压器损失为16万多元。后原被告双方为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共计17万多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货物损失和运费损失共计1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