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受雇讨债发生交通事故,受雇人家属向雇主索要高额赔偿的案件,承办法官辩法析理,成功说服受雇人家属放弃不合理要求,与雇主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李某是扬州李典镇人,因扬州某饭店欠其工程款,其便请被告姜某找人帮其讨债,工资50/天,包接包送。20111221-23日,姜某纠集了包括夏某(68岁)在内的十几个村民到扬州某饭店帮李某讨债。1223日晚8时左右,讨债结束,李某发放了当天的工资,并将夏某等人送到沿江公路边。不料,夏某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肇事车辆方与夏某家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25万元,了解此事。李某亦以吊唁的名义给付了夏某家人1万元。但夏某家人认为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李某和姜某,如果当时李某和姜某将夏某送达家门口,就不会发生今天的事情,遂要求李某、姜某再赔偿30万元。李某、姜某不肯,夏某家人便到李某、姜某家中闹事,并将李某、姜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承办人明显觉得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依据不充分。首先夏某参与非法讨债,其与李某、姜某之间难以形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其次,事发时,夏某已经68岁,户籍地在农村,且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给予的赔偿已经超过了夏某家人可能获得赔偿,即使两被告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数目也很有限。但如果简单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将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转移到法院。

 

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并不急于组织第二次开庭,而是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档案,向原告出示其他受雇讨债人的谈话笔录,说明当时李某与夏某约定的就是送到沿江公路边,被告的做法并没有过错,同时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非法讨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原告代理律师阐明法官的主导意见,由律师为原告算这笔账,像夏某这样的情形,即使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又能获得怎样的赔偿。通过双管齐下,原告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赔偿1-2万元。由于原告家人多次到两被告家中闹事,两被告对于这个数字也表示接受,最终双方以1.8万元解决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