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五项措施探索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458
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刑事和解程序列入,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镇江润州法院以此为契机,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审判实践,采取五项措施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精心选择符合条件的案件。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主要从民间纠纷引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两种最为常见案件中,选择当事人间有切实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同时审理前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保和解效果。
利用各方合力强化和解。通过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邻居、亲朋好友等,加强和解力度。如在一起社区干部被伤害的案件中,通过上级部门及其社区干部,充分做好说服工作。
充分拟定各种文本材料。在案件审理前事先做好功课,拟定和解协议书样式以及所需的各种文本,在格式上注重法律条文、程序设置和当事人陈述,强调和解的合法性、正当性、自愿性。
注重审查固定和解情节。在庭审中,对和解材料应作为证据当庭质证后采信,特别注重审查当事人和解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情节,确保和解情节认定的规范性。
突出判决表述具体化。在制作判决书时,将和解内容引入判决事实和证据,将和解作为应当从轻的情节优于可以从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