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即使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但只要在子女年幼时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就应在继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时承担赡养义务。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被告黄某及黄某某依法承担起了赡养义务。

 

25年前,已离婚的许某与同样离婚的黄某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黄某与黄某某均是黄某祥前妻所生,当时两个孩子均未成年且都在上小学,婚后,许某与其丈夫共同培养黄某与黄某某。19922月,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居住条件以及成长环境,许某与其丈夫建造了一栋新楼房与两个孩子共同居住。天有不测风云,2008529日,黄某祥下海进行捕捞作业时溺水死亡,这个失去了支柱的家庭从此一蹶不振。继子黄某与许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继女黄某某对许某也不予照顾。2009年,许某与其邻居,同时也是其侄子的苏某发生纠纷后,生活不能自理,黄某与黄某某不但不负担医疗费,也不服侍许某,许某不得已被娘家人接回至今,为此,许某将一纸文书递至法院,要求继子黄某、继女黄某某承担赡养义务。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告系两被告继母,在被告未成年时,原告对其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其继子女立即承担赡养义务。继母许某终于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了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