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当事人、具体案情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建国后,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一些偏远的地方诉讼很不方便,因而这种审判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程度地继承和发扬。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提升和加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意识明显增强。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对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法官的服务意识、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巡回审判方式

 

如何开展巡回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作法。巡回审判核心价值就是将群众路线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只要能够更好地实现巡回审判的价值,可以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开展巡回审判的具体形式。

 

1、关于巡回审判法庭的布局。如何布局巡回审判法庭,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作法。有的法院推行车载法庭,将开庭需要的所有设施装载在专门的巡回审判车辆上,用车载法庭开展巡回审判。而有的法院提倡脱下法袍、放下法槌开展巡回审判。调查显示,30%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法庭布局要求设置巡回审判场所,36%法官认为只需要按法庭基本布局设置巡回审判场所,还有32%的法官认为巡回审判场所的设置不必拘泥于何种形式。笔者认为,虽然巡回审判重在实质,巡回审判场所布局可以形式灵活多样。受经济条件制约,全部推行车载法庭也不符合实际,但审判工作具有庄严性、规范性、权威性的特点,不同于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调解、协调工作,在外在形式上必须具有体现司法尊严、权威、公正的一些外在设施,如国徽、法袍、法槌等。总的来说,巡回审判法庭的设置应当基本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审判法庭的基本布局,包括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台及当事人席位、配备法槌,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着法袍或法官制服。

 

2、关于巡回审判地点的确定。结合各地实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巡回审判。(1)到固定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理。目前,不少法院通过在基层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是开展巡回审判的一种方式,但不宜把设立巡回审判点的多少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考核依据,也不能把设立巡回审判点作为巡回审判唯一的形式,否则一方面巡回审判工作会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巡回审判点容易成为摆设,从而使群众基于对形式主义的"厌恶"而影响群众对巡回审判的评价。巡回审判点应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来设立,主要设立在经济文化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交通状态较差的地区,而对于经济文化较发达、群众法律意识较强、交通状态较好的地区,没有必要设立太多巡回审判点。(2)到当事人住所地巡回审理。针对行动不便当事人或当事人因农忙等特殊原因不方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组织到当事人所在地、田间地头、当事人家中就地巡回审判。(3)组织到村居、学校、企业、广场等开展巡回审判。针对一些有法律宣传教育意义或行为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通过走进乡村、学校、企业、广场开展巡回审判,加强法律宣传、普及。

 

3、关于巡回审判方式的创新。基于社会的发展变化、科技的进步,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越来越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本着"有利于方便于诉讼"原则,在不违背程序法基本原则并保证司法公平公正情况下不断创新巡回审判的方式。(1)电话审理、调解。针对一些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到庭参加诉讼成本较高、并且都接受法院通过现代通信工具开展诉讼活动的案件,利用电话、短信等一些现代通讯手段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双方。通过这种形式开展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要及时把诉讼过程以证据形式加以固定。此类审理方式有时会取得较好办案效果。如我市某位法官承办一起交通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常年在外做生意,且双方都希望能够调解结案,承办法官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使案件调解结案,圆满的解决了双方矛盾纠纷。(2)视频开庭。近年来随着人员流动性加强,一方或双方案件当事人不居住在法院辖区的情况非常多,到法庭调解、开庭都要耽误当事人时间、精力及增加诉讼成本支出。随着各级法院视频会议室、视频法庭的开通,可以通过视频实现巡回审理,让当事人就近参加诉讼,从而减少当事人来往奔波。各地法院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双方身份确认、证据交换、质证辩论、庭审现场控制等方面工作。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有新的其它巡回审判方式不断产生。

 

二、巡回审判适用范围

 

1、关于巡回审判适用案件范围。2011429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婚姻家庭、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赔偿、教育等领域的七大类案件尽可能开展巡回审判,方便老百姓就近诉讼,减少讼累,提高审判效率。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今年我省进一步推开巡回审判工作,把法庭开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为老百姓解决纠纷,也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

 

我省把以下案件纳入了开展巡回审判之列:(1)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3)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4)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5)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6)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同时,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了对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3)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该文件的及时出台为基层法院进一步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规范巡回审判的案件审理范围。

 

2、关于巡回审判适用审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据需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该《规定》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庭可以设置巡回审判点,而对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开展巡回审判未提及。《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地进行。依此规定,即表明二审法院仍然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由于二审主要针对当事人上诉主张进行审理,更多的是属于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审查,故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应该以一审案件为主,二审案件是否巡回审理依具体案件需要而确定。

 

3、关于巡回审判适用地域。不少人认为,巡回审判主要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巡回审判主要适宜于在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我们认为,如前文所述,新时期巡回审判的核心价值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只是巡回审判的现实意义之一,除此之外巡回审判还有体现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果、指导人民调解、加强法制宣传、推进基层和谐稳定等意义,因此,要纠正只有在交通不发达、经济文化落后地区需要推行巡回审判的片面认识,经济文化不同发展状况的地区都有必要推行巡回审判。

 

三、巡回审判程序规制

 

如何规范巡回审判的开展,目前也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巡回审判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巡回审判程序。

 

1、规范巡回审判的启动程序。对于需要法院巡回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的,法院应当依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开展巡回立案、调查取证及相关调解工作。对于需要巡回开庭审判的,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都不同意巡回审判的,一般不进行巡回审判。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巡回审判的,法院可以依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巡回审判。据调查,62%的法官、63%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决定巡回审判前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公开巡回审判公告。巡回审判前,法院除应向当事人及时送达有关庭审传票、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外,还应当通过到巡回审判地张贴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巡回审判公告,从而让更多群众知悉巡回审判信息,以提升巡回审判社会效果。

 

3、规范巡回审判组织。由于巡回不仅面对当事人,而且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对公众而言,亲身参与、接触法庭庭审是其直接感受司法工作的主要形式,而巡回审判就是多数群众接触、感受司法的主要途径。对公众而言,巡回审判具有宣扬司法、展示司法、代表司法的示范效果,因此,巡回审判应当更加注重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严谨化、庄严化。相比较而言,普通程序比简易程序要求更规范、程序更全面、形式更庄重,所以我们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展巡回审判,而不宜由独任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巡回审判。合议庭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也可以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4、建立健全巡回审判过程中民意合理吸纳机制。巡回审判过程中,参加旁听的民众往往对巡回审判的案件处理会形成一些倾向性的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意,或多或少对巡回法庭裁判案件会产生影响。如何对待巡回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民众意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法院应当坚持依法裁判、适当考虑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要求,对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的群众意见及当地善良风俗、民间习惯合理采纳,并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从而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

 

四、关于巡回审判的保障机制

 

巡回审判能否得到有效推进,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机制。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案多人少、经费欠缺、安全保障等问题影响了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推进。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安全保障机制。由于人民法院目前司法警力有限,司法权威不足,一些当事人和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或当事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威胁的事件时有发生。据调查,47%的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官或当事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威胁。深入推进巡回审判,必须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安全保障机制:一方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增加司法警察或招聘辅警,巡回审判时配备司法警力,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在警力有限、难以配备警力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协助做好巡回审判安全保障工作。另一方面,巡回审判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做好司法安全分析及预案,根据分析及预案提前做好巡回审判司法安全保障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2、建立健全巡回审判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还未独立,仍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特别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法院经费一直比较紧张。开展巡回审判会增加法院的办案经费支出,而各基层法院经费预算并没有考虑巡回审判会增加经费支出的因素,也没有专门的巡回审判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巡回审判开展越多,法院经费就越紧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巡回审判的深入推进。因此要建立健全巡回审判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增加巡回审判硬件设施投入,包括车辆、巡回审判场所设施的配备等。另一方面,要通过沟通协调,在法院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巡回审判资金,或者建立随巡回审判开展增多而增加经费预算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巡回审判的物质装备和办案经费有保障,从而使巡回审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推广。

 

五、关于巡回审判与相关工作的协调机制

 

从巡回审判的现实意义来看,巡回审判既有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功能,又具有很多延伸职能。在开展巡回审判时,要注重做好与相关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居、社区、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1、巡回审判过程中要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巡回办案所受理的案件,很多可以经过基层民调组织调解来解决。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及当地民谷习惯等往往更熟悉,通过他们协助司法解决纠纷,往往效果更好。因此,巡回审判庭要与各基层民调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通过邀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案件调解,有效实现诉调对接。

 

2、巡回审判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政法部门的组织协调。巡回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与公安、政法、综治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既发挥法院的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作用,又要注意厘清不同部门的职责,实现职能互补。涉及巡回审判场所的选择、布置、安全保障等,协调公安、政法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

 

3、巡回审判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的交流配合。巡回审判要多与当地政府以及村居、社区等做好交流配合,尤其是针对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当地政府以及村居、社区等可以在组织宣传、动员发动群众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对于巡回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苗头性矛盾纠纷,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总的来说,基于中国特色司法国情的需要,新时期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推行巡回审判。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差异,各地群众司法需求有所不同,各地法院面临的司法形势、司法任务也不尽相同。推行巡回审判既要符合各地审判工作需要,也要符合地方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各地在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方面应当有所差别。在推进巡回审判工作过程中,应当允许不同地方结合各自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符合各自实际的巡回审判机制、方法、形式等,实行差别对待、分类评价,而不宜实行统一的要求、同一的考核标准,也不宜规定具体的巡回审判比例。调查显示,71%法官认为,不应当把巡回审判纳入法官、法院考核范围。在巡回审判工作的评价上,不同地区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经济文化交通不发达地区,主要突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的功能,评价这类地区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看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案多人少的地方法院来说,巡回审判主要突出解决纠纷的功能,评价这类地区法院巡回审判,主要看是涉诉矛盾纠纷是否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发生率是否下降。对于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巡回审判主要突出司法宣传、职能延伸功能,评价这类地区巡回审判,主要看司法效果是否得到提升、司法职能是否有效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