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适用新民诉法审结徐州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作者:陈夜 王平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次数:260
2013年5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某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1830297.3元、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自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徐州市审结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9月25日,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农商行)与担保人张某,债务人青丰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张某自愿为青丰公司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在该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200万元担保,抵押的房产为其自有的某小区商业房,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青丰公司与淮海农商行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在淮海农商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青丰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张某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承兑汇票到期后,青丰公司未能将款项足额交存淮海农商行,张某亦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淮海农商行遂扣收了青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并垫付了1200万元汇票款,并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泉山区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泉山法院受案后,组织淮海农商行和张某进行听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张某对债务及抵押的事实全部认可,泉山法院制作出徐州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张某抵押的房产,淮海农商行对变价后的款项在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债权人若要实现担保物权,只能以债务人、担保人为被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常需要经历一审、二审两个诉讼阶段,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程序复杂,历时较长,成本较高。新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30日内结案,一裁终局,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节约了诉讼成本,便捷高效,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淮海农商行风险管理部李辉经理接到这份有着特殊意义的民事裁定书后,感慨万千,他说“民诉法这一规定太好了,以往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审结的案件,现在只需30日即可结案,而且几乎不收诉讼费用,直接凭借这份裁定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收贷效率,衷心感谢法院为金融系统保驾护航,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