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狠心咬伤哥哥 哥哥翻悔继承协议
作者:王珉 吴莹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次数:202
近日,六合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继承权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曹某某和唐某某共育有五子女,本案原告系曹家长子,长女在父母去世之前已病故,留下一双儿女。父母去世后,考虑到最小的弟弟曹五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念及兄弟情谊,原告曹大和几位弟妹商量,于2012年10月签订了一份父母房产继承协议,约定父亲名下的房屋由小儿子曹五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原以为兄弟感情会因此更加和谐融洽,没想到签订协议没多久,曹大和曹五在酒后交谈中因母亲丧葬费用等问题言语不和,继而大打出手,厮打中曹大左手食指被曹五咬伤,伤后因感染引发创伤性骨髓炎,更花去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越想越气的曹大一怒之下将三个弟妹和两个代位继承的侄儿侄女一起推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重新分割房产。
庭审中曹五辩称,曹大已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且在协议中已表明不再反悔,何况那天的争执并非为了遗产继承,自己也不是蓄意加害曹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除曹五外的其他被告也在庭上表示,认为被告曹五应当继承该房屋,同意按照2012年10月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处理。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大作为继承权人有权处分甚至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其处分或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生效后,不得随意反悔。曹五咬伤原告,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宜与继承事项混同。因此,原被告达成的继承协议,应当予以遵守,原告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理由不充分,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多顾念兄弟姐妹情义,和睦相处,少生事端。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