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成夫妻变仇人”用在李某和张某身上最合适不过了,让“妻子”李某一张状纸把“丈夫”张某告上法庭的导火线不仅在于两人感情的破裂,更在于张某伪造证明拒付女儿的抚养费。近日,在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被告人张某被判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抚育费450元。

 

李某和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因张某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生一女。由于张某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不愿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产生矛盾,感情破裂。2011年年底,李某带女儿回娘家生活,两人分居至今。李某诉请法院判令非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接到状纸的张某后悔过,希望与李某和好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覆水难收。案件审理中张某提供了一家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从20125月到20132月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生活费500元,现已被辞退,从而推脱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质证证明内容虚假,法院经查实,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不直接抚养其女,应当负担其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张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明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固定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据。综合考虑被告的实际收入及负担能力,抚育费参照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业)比例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