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钱致妻掉下河 见死不救牢里坐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次数:217
在船上与妻子争夺50元钱时,导致妻子不幸落水,不料丈夫竟袖手旁观,亲眼看着不会游泳的妻子沉入水底,该男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虽然会游泳,但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一沾水腿就痛,不能施救。5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先进有期徒刑十四年。
唐先进和妻子徐倩一同从事船上运输工作。2012年6月4日下午15时许,唐先进因琐事与徐倩在没有护栏的驳船甲板上发生争吵,并拽住徐倩的手腕争夺徐倩手中的50元钱,徐倩不给,用力向后挣,唐先进突然松手,徐倩身体失去平衡跌落水中。徐倩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唐先进会游泳却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相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其它人员发现情况,从河底将徐倩打捞上来,徐倩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倩系溺水死亡。在法庭上,被告人唐先进辩称:自己虽然会游泳,但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沾水腿就痛,不能下水救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先进作为长期在驳船上工作的人,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唐先进为夺50元钱,不顾对方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其妻子徐倩,造成徐倩跌落水中,唐先进对此有重大过错。落水后徐倩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唐先进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被告人唐先进在紧急时刻却袖手旁观,致使徐倩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唐先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先进辩称其虽然会游泳,但患有腰椎间盘脱出症,一沾水腿就疼,不能下水救人。经查,案发时船上放置有梯子和缆绳等,并且附近船上有多名人员在休息,即使被告人患病没有能力下水救人,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立即向其他船员呼救和抛递缆绳或者梯子给落水者。因此,就本案而言,救助落水者的方式不限于下水救人,被告人是否有能力下水救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