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社会里,律师业出现种种职业道德缺乏的问题。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应具备坚实的法律素养,同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敏锐性, 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这就要求律师们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关键词] 法治  律师职业道德  法律信仰

 

 

 

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提升国家法治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发挥着巨大并无以取代的作用。律师职业道德是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关系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一、构成:律师职业道德的定义及内涵

 

"律师,作为法律的卫道士,在社会的维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业的实现需要律师对他们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和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有很好的理解。因此,律师就有义务保持最高标准的道德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律师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律师有特殊的约束力。其中包括律师的法治精神、人格情操,以及在履行法律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等。它是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深刻的内在信念和良好的外在自觉行动。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特定性、实用性及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律师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产物,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而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而且律师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还要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某些条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法官职业道德也会随之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必将赋予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丰富的特有内涵。

 

() 法律信仰的坚定性

 

律师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对法律本身要有正确认识。法律的本义是一种规则,且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案件据以裁决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法律纠纷,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足够的资源,让律师认识这一点对法治尤其重要。 对法律的信仰还要建立在律师对法律的忠诚上。律师所有的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本义的,律师应视法律为生命。

 

() 遵纪守法的表率性

 

律师是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正人先正己,律师应具有无私献身精神,在全社会作文明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模范。律师官职业道德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尊严、国家的声誉、律师行业的威望、和谐社会的构建。

 

() 职业行为的自律性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民的内心信念起作用,更多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利益。 因此,律师应当有更强的自律性,应当把对组织承担的职责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成为职业责任心。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时,也能受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和判断自己的言行;在法律、规章制度管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监督。

 

() 职业纪律的约束性

 

律师是以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律师的行为亦非国家职权行为,因而其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使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 律师作为一个自治性较强的行业,必须更多强调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较为严厉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惩戒,是整个律师行业的信誉和前途的根本保障。对于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由有关律师组织给予惩戒必不可少。

 

二、检视:当前律师职业道德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绝大多数律师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敬业奉献。但是律师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存在,少数人职业道德失恒,不关心时事,不关注国情,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起码的社会公德都有缺失,甚至危害社会、违法犯罪。受市场经济的一些不良因素影响,一些律师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趋利思想作祟,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在律师业内部普遍存在。为了争揽案源,招揽业务,有的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做出无任何根据的"包打赢"官司的许诺;有些律师在法庭上表演的成分过多,不是从法律和事实方面为当事人辩论或辩护,而是哗众取宠,频繁使用煽动性语言。甚至在庭审中数次使用"腐败""不正之风"等字眼,激起现场群众的不稳定情绪;还有的律师不能遵守庭审纪律,不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不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随意打断发言程序,利用召集到的众多旁听群众向法庭示威,给法官施压,阻碍了审判程序的正常开展。

 

这种律师职业道德失范虽然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却导致了司法权威的损害,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尊重和信任,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法治的实现。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信仰丧失

 

庞德认为职业律师是法律专家,他们追求一种博学的艺术,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当事人,体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精神,并且投身于他们的追求--促进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共同的使命的一部分。" 但目前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职业理想扭曲,无视正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要能挣到钱,多挣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理想统统被抛在了脑后,商业化的倾向日趋严重。逐渐忘记了律师所肩负的责任,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的使命,成了唯利是图挣钱的机器;成了玩弄法律、包揽诉讼的"讼棍"。连基本的服务之道就做不到,更别说追求、胜任"治国、平天下"的治国之道了。

 

()职业荣誉感的缺少

 

律师业本身是一个道德自治的行业,同时也具有相对垄断性,只有经过了严格的考试并拿到了从业资格的人才有机会进入这一团体。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同时,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认为自己是一个单独打拼的个体,没有的鲜明集体观念,缺乏对自身荣誉的认识,导致了我国律师业整体没有一种作为律师的个人身份荣誉感和集体职业荣誉感。这一情感缺失的后果使得许多律师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择手段,不在意个人荣誉的丢弃,不在意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更不在意律师集体荣誉的保持,在律师和律师间形成了竞争的恶性循环,而循环的结果就是律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平降低。因此,没有了对荣誉的追求,道德的沦丧也成为了必然。

 

 ()价值观念的异化

 

"价值观是人们对于其人生价值、人生理想的综合的根本观点。它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活动。" 市场经济的利润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和竞争原则,也直接或间接地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使社会非经济领域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功利化、实惠化和金钱化的现象。功利价值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使庸俗功利主义有蔓延滋长倾向。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下,造成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为自己获得经济利益,体现出了他的逐利性,降低甚至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

 

()道德境界不高

 

缺少自律的职责感、健康的荣誉观、成熟的职业良心和良好的职业节操,没有社会伦理观念,丧失将基本的道德准则,不以为耻反为荣地大行其道。

 

()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律师的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为主导,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辅,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律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也有司法行政机关来处理。一方面,由于律师管理上我国采用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律师管理工作上就很容易出现各行其职,各行其道。另一方面,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层次较多,缺乏整体规划、互相重叠、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少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使得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惩罚力度不够。

 

三、展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路径

 

律师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努力,一方面始终注意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理论素养;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修身养性,积极提升对法律职业的感悟和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职业的使命和最高价值取向,律师执业的过程应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精神的精髓在于维护公正、彰显正义。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者。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准确把握好国家发展大局的形势与内容,尤其要准确把握国家对服务大局的具体要求,忠于党的事业、忠于宪法和法律,从而找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服务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准确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融合到律师职业道德的构建中,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正确的方向。

 

() 回归合理的职业定位

 

司法活动中,律师职业则是一种自我管理的社团,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律师职业道德产生于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反映了律师群体的精神。律师执业活动必须遵守其职业道德和法律,律师所表达的不是自己的任意,而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意思。 因此,律师的执业活动有许多界限,律师活动不能偏离其轨道,由此看来,律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角色。律师独立应具备基本的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社会正义感和勇于坚持真理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意志;缜密的逻辑思维;机智灵活的应变能力;精湛的语言表达能力。律师应以独立的身份表达对法律的忠诚。

 

()养成崇高的法律信仰

 

律师的执业活动面临的不仅仅是案件办理所需专业知识的挑战,更面临着来自利益诱惑的挑战。而对法律的绝对信仰是律师在复杂形势考验下维系职业道德的重要祛码。律师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规范;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好的选择;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 因此,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尊重法律, 积极的遵守法律,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律师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主体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并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外化成律师的法律行为,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

 

()培养高度的职业荣誉感

 

高度的职业尊荣感是律师群体精神上获得自足的保证,对职业的荣誉感能够使律师有力地抵御外界影响,产生致力维护共同职业形象的内在动力,而这正与律师应具有的道德追求不谋而合,从而使与职业相联系的道德追求成为职业的当然内容。因此,我们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努力引导律师树立对律师事业的正确认识,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好的肩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使命中去,在执业活动的内外,全心全意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律师群体的集体荣誉感,遵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律师群体的良好形象。

 

()建立完备的管理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管理是律师完成职业使命的行动指南。健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体系,协调相关内容。应加紧制定有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审查的原则、目标、程序等统一性要求,解决各层次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使各规范之间能协调、统一,使之更能适应律师行业实际的需要。同时,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促进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随着全民对构建法治社会的热情不断高涨,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阻碍在一点点被克服,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强化的趋势,但要真正实现其真正长足发展,仍是任重而道远。唯有坚定法治道路,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力量,才能为维护公众的权益保驾护航;只有系统性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能量,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