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土地补偿费纠纷增多蕴含深层次矛盾应予重视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次数:740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城郊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农民由此获得了一定的征地补偿费,而许多村在给予本村成员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却将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排除在外,由此产生的出嫁女土地补偿费诉讼呈多发趋势。“出嫁女”是指女性村民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或者是因男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等原因,而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很多情况下,其子女亦随母亲落户该村。此类纠纷牵扯范围广、利益纠纷大,在很多地方成了村民不理解、干部管不了、政府往外推的老大难问题,由此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多起上访案件。2010年年底,邗江法院成功处理了几起出嫁女土地补偿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深刻挖掘出嫁女土地补偿费纠纷的深层次原因。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从夫居的观念相当普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根深蒂固,女儿一旦嫁人,就成了婆家的人,与娘家脱离了关系,这导致出嫁女的权益在农村未得到足够重视。2、利益分配的矛盾催生了分歧。该类纠纷实质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效益好,再加上土地补偿费的发放等,村民可以享受丰厚的收益。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一些村民就认为,虽然出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其丈夫和子女的户口也随之落入娘家所在村,但是如果给予其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势必影响到其他村民的可得收益。因此,只有村干部、村民和出嫁女三方达成统一认识,方能解决好这一利益重新分配问题。
第二、要正确区分不同的情形处理出嫁女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资格是确定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前提。只有具有村民资格,才能享有村民待遇。为此,除了具有该村户口这一基本条件外,还要看其是否长期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是否以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保持着稳定的关系、是否平时就在该村享有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参与兴修水利、维护治安等)等。对于以上答案为“是”的出嫁女,应当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补偿费等待遇;对于只是为了分享村里的集体收益或土地补偿费等收益而将户口留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空挂户、挂靠户,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机械的一判了之,而要综合考虑,采取多种手段,达到办案一件,影响一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坚决落实《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确保村民制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通过合法、文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单纯依靠法院难以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此要多方动员,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统筹兼顾,合理化解纠纷。大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的功能,政府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分类解决。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类法律培训班,提高农村妇女自主、自立、自强的意识,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调动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能动性。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调研,积极学习,推广各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四、各地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该类案件从另一方面折射出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问题。土地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被征用之后,如果各方面的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因此,要确保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
1、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搞活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
2、为失地农民兴办与城镇居民相类似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使农民今后的就业、就医、养老、教育等方面的待遇有长远保障,摆脱目前只依靠一次性土地补偿费的单一机制,使农民不仅在居住条件上进城,更要在福利待遇上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