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陵法院在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发现,部分钢材加工、销售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建筑钢筋人为拉细“瘦身”,通过完整的销售链条销往建筑市场,给建筑工程带来巨大隐患。

 

被告单位运贸公司,被告人李某、袁某于20086月至20114月期间明知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加工过程中不允许拉伸,且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重量偏差不超过7%的情况下,利用购进的热轧带肋钢筋盘螺按实际重量计算,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直条按理论重量结算的行业规则,组织本公司工人对6-12mm规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盘螺通过加轮子的方式进行拉伸,以增加理论重量获取利润,导致被生产、加工热轧带肋钢筋的重量偏差指标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广陵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运贸公司,被告人李某、袁某违反国家对公称直径为6-12mm的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为-7%的强制条款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扬州市运贸物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