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广告宣称提供“管家式”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以“管家式”物业不管家致家中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管家式”物业不管家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某系某高档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宣称提供“管家式”物业服务,全方位为业主服务,故物业收费较高,每平米每月3元。2010年春节期间王某回老家过年,归来时发现家中被盗,损失共计5万余元。王某以物业未尽到看管责任致使其家中被盗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20131月,该小区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邗江法院,要求王某缴纳20112012年的物业费共计8600元。王某则抗辩其2010年春节离开小区前已向物业公司告知,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赔偿其被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小区安保服务做出了如下约定:“小区的主入出口24小时有门卫值班,定时小区巡逻”。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物管协议,物业公司对于业主财产不具有看管或保管义务,并且物业公司已经按时巡逻检查,在合同义务范围内不存在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所宣传的“管家式物业服务”,只是一种宣传策略和方式,物业公司提供了24小时不间断巡逻保安服务,且巡逻频率是普通小区的2倍。至于王某离开前已经向小区物业报告的事实,双方并未就此对物业公司义务作出特别约定,故无法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裁判王某缴纳20112012年的物业费共计8600元。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与支付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基本义务,物业公司应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非“保姆式”、“管家式”等广告宣传,因此业主在签订物业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约定,万不能被物业公司的广告宣传迷失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