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男子签了婚介服务合同,缴纳了征婚费,可是婚介所没有帮其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收取报名费的人突然去世了,为此,男子将婚介所的负责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征婚费。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该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某起诉时称,201215日,我和被告张某的妻子签订婚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交纳报名费100元、保证金3000元,由被告之妻易某在2年内为我征婚。201296日易某去世,故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要求婚介所的负责人张某返还保证金和报名费3100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我妻子易某收取原告3100元是事实,但我妻子因脑溢血突然过世,我承认她签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服务期限为2年,在2年内保证金不退还。目前合同仍在履行期内,如原告要退费,除非原告已经找到了对象,并且持与她人已经结婚的结婚证来我这儿,方可退费。即使退费,原告要求退3100元,绝对不能满足。因为我已经花去了征婚的广告费600元、通联费100元,这两笔费要扣除,最多只能同意退还2100元。

 

法庭上,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还3100元,而被告认为最多只能退给原告21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服务方易某为征婚者原告朱某介绍配偶,朱某向易某支付报酬。该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一种兼具居间和委托性质的混合合同。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双方约定事项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受托方易某已经死亡,原告与易某之间婚介服务合同自然终止,故原告朱某要求易某的丈夫张某返还服务费依法应予支持。但是本案被告张某提出应当扣除已经花去的广告费和通信费,属于被告进行婚介服务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予以扣除。

 

最终,经法院做耐心细致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24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