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鉴定费因法官心细而省了
作者:刘恒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次数:211
多看一眼,能有什么好处?邗江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留心观察,帮当事人节省了4万元的鉴定费。这是怎么回事呢?
万先生是扬州某建材公司的老板。2011年8月,他与泰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刁先生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万先生给刁先生提供建筑公司的建材。合同生效后,万先生按照协议内容,给刁某供货,至2012年8月,共交付了600万余元的建材。令万先生没想到的是,2013年2月,刁某给付480万余元后,没了下文,当他再联系刁某时,对方早已“人间蒸发”。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万先生认为,双方签合同时,刁某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泰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于是,一纸诉状,将泰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
对此,泰州公司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买卖合同》上的印章并非是自己单位的印章,不同意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万先生跑到泰州城建档案馆,调出泰州公司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证明两个章是同一枚印章。但泰州公司却不认可。2013年4月,万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对两个印章是否一致。
邗江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估算发现,该起案件的鉴定费用在4万元左右。承办法官虽然不具有鉴定资格,但在办案过程中,他通过细心观察,发现了两张印章中,有3处有明显的区别——合同上的印章中,有两个字是连着的,而这两个字在档案局的印章中是有一定间隔;合同上印章中的五角星明显比档案局中印章上的小;合同印章上的“口”字是长方形,档案局中的是正方形。
“这些区别会不会是万先生在复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呢?”为确保事情的准确性,近日,承办法官亲赴泰州城建档案馆,将《买卖合同》中的印章与城建局中备案的材料原件进行再次比对,结果与原来所找不出的不同点完全一致。
发现这些问题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说明,并告知双方这两枚印章不一致。这一结果,得到双方的认可。对此,万先生在佩服之余,向法官表示感激,“法官细心观察,慧眼辨别,帮我节省了4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