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涉诉案件逐步增多,司法服务小微企业也成为能动司法,不断拓展司法职能,增强司法公信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而析透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特点以及司法服务小微企业过程中的障碍,无疑会有助于此问题的破解。

 

一、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特征

 

通过对作者所在法院相关案件的分析,小微企业涉诉案件主要呈现一下几方面的特征: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小微企业"高发型"涉诉案件主要包括因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和职工恶意诉讼而引发的大批劳资纠纷、因融资难引发的大量金融借款纠纷、因履约

 

2、同一涉诉小微企业所涉案件类型呈现多样性。大部分涉诉小微企业所涉案件类型并不单一,往往都涉及多种纠纷类型,表明小微企业在诸多层面存在问题及司法需求。

 

3、个别涉诉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危机。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个别小微企业因用人难、融资难等问题面临发展困境,难以找到出路,而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无疑又是"雪上加霜",个别传统企业、家族企业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  

 

4、小微企业所涉劳资纠纷多为群体性案件。此类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部分案件虽然矛盾双方往往争议不大,但因所涉数量较多,小微企业往往力不从心;另一小部分案件起因于一些"碰瓷"专业户钻小微企业空子,甚至诱使企业违法违规致企业陷入"恶意诉讼"的漩涡。

 

5、资金回流困难是涉诉要因。小微企业大多资本总额普遍偏低,生产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盈利水平差,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上市场的不稳定性,使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过大,资金准备不足,资金回流困。同时处于发展阶段的小微企缺乏有价值的抵押财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忧虑性,破解资金困境成为难题。

 

6、企业诚信度缺乏是纠纷发生重要原因。个别涉诉小微企业因缺乏诚信经营意识,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如不能及时发货、无法准时给付货款、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约问题,这都导致了小微企业因买卖合同类纠纷而涉诉,进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二、司法服务小微企业的实践障碍

 

1、理念上存在不足。提供司法服务的法院与被服务的小微企业双方在理念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阻碍了司法服务的效果。一方面,从法院来讲,受传统"抓大放小"等思想的影响,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的以服务"大企业"、服务重点项目为出发点和突破点展开工作,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小微企业、非重点企业的司法服务。法院大多将"依法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目标,甚少涉及小微企业,而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也多以服务辖区重点企业为依据。如此种种,司法服务理念的拓宽和突破成为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思想掣肘。司法服务理念应当及时从"抓大放小""抓大不放小"转变。

 

另一方面,从被服务的对象小微企业来讲,观念上只注重市场经济效益,不注重司法风险的防范。一旦发生经营困难,大多小微企业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拖欠职工工资、裁减人员,而应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不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小微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调查显示,小微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还存在诸多的薄弱环节。一是部分企业法制建设基础薄弱。企业对职工的法制宣传不积极,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很多小微企业法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空缺,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它们大多认为企业每年涉法涉诉纠纷不多,即使有法律服务需求,也由于不愿支付相对昂贵的法律服务费用而忽视。二是部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强。有的企业虽然设有法务机构和人员,但都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很难参与到企业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等活动中去,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自觉地违法经营甚至甘冒风险,有的企业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采取变通的方法钻法律的空子,这些做法致使企业一旦出现风险,企业将付出巨大的代价,遭受更大的损失。  

 

2、双向沟通不足。法院在能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提供了诸如《意见书》、《司法建议书》等的服务,但是在对涉诉企业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搜集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对司法服务的效果没有开展定期调研。而小微企业由于法律防范意识薄弱,对潜在的法律风险不能及时反映、防范,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不够重视,直至涉诉后才想到寻求司法帮助,更有甚者涉诉后仍不吸取教训,导致同样的情形再次上演,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3、司法服务在解决小微企业密切关注的经营难题上有待提升。从目前司法服务的内容和效果来看,针对小微企业的司法服务大多囿于审理案件、相关法律咨询、司法建议等方面,这些措施虽然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对存在切实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说,如何解决融资困难、招工难等问题才是关键。很显然,法院的司法服务在这些方面能力不足,魄力不大,效果欠佳。

 

三、能动司法背景下司法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研究

 

(一)创新机制,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上有新突破

 

1、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审执举措。在完善内部管理方面,要不断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量和水平;要不断加强认识管理,优化审判力量;要不断加强司法档案、司法统计、司法信息化等政务管理,提升法院形象。通过强化落实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体,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方式,法官绩效考评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为核心的审判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通过强化党建工作,建设学习型法院,狠抓能力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在创新审执举措方面,一是加强诉外调解引导。在立案审查材料时,对于双方证据齐全、手续完备、标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涉中小企业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通过法律条文讲解、案例解说,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争取将纠纷化解在庭前。二是注重诉中灵活调解。注重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做到庭前、庭中、庭后、宣判前各环节全程调解,及时化解企业经营中的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促进企业依法规范有序经营发展。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严格审限,及时做出判决。同时,积极与司法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律师法律服务机制构建,引导律师参与涉中小企业纠纷化解。三是进一步探索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坚持不懈和尽可能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也减少因诉讼周期长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尽可能采取"活查封""活保全""蓄水养鱼"式做法,妥善执行各类涉企案件,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继续生存,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对目前仍在运营的暂时困难企业,严格慎用静态查封、资金冻结等强制措施,协调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

 

2、不断完善外部工作机制,创新协调举措。

 

注重依托地方党委政府,针对小微企业的司法服务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一些涉及劳资纠纷、企业主弃企避债的群体性案件。注重与经信委、人社局等部门协作办公,搭建"司法服务小微企业"工作平台,分工合作,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定方案,联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切切实实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获得生机和发展。注重发挥公、检、法合力,形成共同打击侵犯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和合力,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注重引导促进银企合作,通过妥善处理涉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非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案件,运用司法手段,疏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二)坚持司法为民,在完善便企措施上有新突破

 

继续落实司法为民各项举措,坚持法院和企业的对口联络制度,巩固与企业建立的法律服务联系成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认真落实便民措施。 进一步完善方便企业进行诉讼的制度,通过快速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依法及时受理企业诉求;要继续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对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确保困难企业能够打得起官司;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保护企业的辩护权、陈述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尽最大努力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进一步拓宽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渠道,坚持开展司法建议,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司法服务长效,在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上有新突破

 

深化小微企业普法宣传,为企业发展提升"免疫力"。以开展"法官助推企业"等活动为抓手,向相关企业公布服务举措,提供针对性的司法服务。通过座谈会、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释疑解惑,积极引导、帮助企业做好经营风险预防,增强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借助每年的"12.4""3.15"、世界环境日等契机,组织综合法律咨询、"法律进企业"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法制宣传。

 

引导发挥社会法律服务职能,使法律服务机构成为企业利益的"守门人"。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存在的、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主要存在着诸如服务范围停留在打官司、为企业追讨欠款、出庭应诉等层面,法律服务机构不能参与企业决策以及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难以识别和防范;企业法律顾问主动参与意识不够,提供的法律意见不适应企业实际等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建立企业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提升法律服务企业层次水平上有所作为。要通过联合政府、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尝试多种途径和方式整合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转变企业法律服务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推动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帮助企业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企业和谐发展筑起一道"防火墙"。针对企业矛盾纠纷调处组织不健全和功能弱化等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指导,指导企业建立调委会组织,推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指导企业调解组织建章立制,规范调解洗衣,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把企业矛盾纠纷解决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