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驾车不慎将人撞死,慌乱中驾车逃逸,事后,感觉不对,当天又急忙投案自首。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听到判决后的被告人刘某某庆幸地说,当时真想一跑了之,现在看来犯了罪跑是跑不掉的,及时投案自首才是正道。

 

201325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D79P6×号轿车沿邳州市邳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在快车道内步行的张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交强险外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16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