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参加他人宴请后,驾驶电动车在回家的路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二级伤残,于是将宴请自己的老板和同桌宾客一同告上了法庭。昨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宴席承办方及同桌饮酒者赔偿损失179990元。

 

201349日中午,徐某给老板耿某送完货后,老板耿某说那天是他50岁生日,要他留下来吃午饭为他祝寿。于是徐某在出了礼金后参加了耿某的生日宴席。当时与徐某同桌吃饭的一共有10人,起初喝酒的只有王某、李某、蔡某、钱某、张某五人。中途老板耿某用饮料来敬酒,徐某也喝的饮料。到了宴席的后期,徐某来了劲,说大家相聚不容易,而后自己给自己到了酒,向他人一一敬了起来。宴席结束后,徐某没有立即回家,而是继续在老板家与同桌宾客王某、李某以及另一桌的束某打牌,一直到下午6点才结束。因老板耿某忙于招待其他宾客,于是徐某没有和老板耿某打声招呼就自行离开了。在回家的路上,徐某骑着电动车因酒多未完全清醒撞到了桥边石栏杆上,导致自己二级伤残。事后,徐某遂将同桌一起饮酒的王某、李某、蔡某、钱某、张某以及老板耿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定徐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899957元。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车祸发生,其本人存在明显过失,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相互之间负有照顾、保护、提醒义务,故同桌饮酒又与徐某打牌的王某、李某各赔偿22499元,其余同桌饮酒的蔡某、钱某、张某各赔偿14999元。作为宴席举办方耿某也责无旁贷,应赔偿899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