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条 仍输官司
作者:王缀成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次数:22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理是不假,可是持有借条并不能证明一定存在借款关系。这不,李某持着刘某打下的2万元欠条向灌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到期的2万元欠款和利息,结果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因就是李某给法官来了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结果被法官慧眼识破。
三年前,李某的儿子李小某与刘某至当地晏某开的小卖店,以给刘某奶奶办丧事为由,从晏某处骗得烟、酒等物品,共计1.8万余元。其中,李小某参与骗取的物品7千余元。案发后,刘某为退赔晏某损失,便请李某代为赔偿,为此,刘某打下一张还款日期为2012年春节前的2万元的欠条给李某收执。然而事后李某只为自己儿子李小某赔偿了晏某2万元的损失,为此,李小某在案件得以从轻处罚而刘某却没有因此得以从轻处罚。
之后刘某没有收回欠条,也没有按欠条内容还款,没想到却被李某告上了法院。该案经灌南法院审理后,以李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也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