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他人用 欠账还得持卡人来还
作者:张有顺 张勇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次数:332
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事情常常会发生。但消费后还款责任如何承担,恐怕在现实中未必能分得清楚。近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朋友之间借刷信用卡后逾期还款银行起诉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卡纠纷案。
原来,小李与小夏都是外地来吴江打工的80后,在一个公司上班,相互还算熟悉,经常在一起逛街购物。由于小夏持有的信用卡额度比较高,有时候,小夏会将自己信用卡借给小李使用。之后,小李会按时将其所刷金额存至小夏的卡上。2013年元旦放假期间,小李在商场看到一台非常中意的相机,正遇到打折,但考虑到自己没有现钱,所以就借用小夏的信用卡刷了4300元,说好之后由小李在还款日前还清。但没有过多久,小李突然失踪了,连招呼都没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一开始,小夏以为小李家里出了什么事,回老家了。可过了几天,小李的电话停机了,再无小李的消息。小夏以为小李会按照约定将其借刷的4300元按时归还,但没有想到的是,还款日到期后,银行多次电话、短信要求小夏按期还款,并告知逾期不还要承担利息、滞纳金等。小夏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到两千元,除去房屋租金、生活开销等已所剩无几,根本无力偿还小李欠下的4300元。小夏一开始也没有当回事。见小夏一直不肯还款,银行无奈将小夏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小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5700余元。
诉讼中,被告小夏道出了自己的苦衷,这4300元并不是其本人刷的,而是小李借用他的信用卡刷的,小李现在已联系不到了。但当时说好这个钱由小李来还的,所以小夏认为银行应该去找小李讨钱。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小夏加大法律释明力度,虽然实际刷卡人不是小夏,但小夏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应由小夏来还。考虑到小夏刚刚来吴江不久,经济并不宽裕等实际状况,银行同意给小夏一定时间分期偿还欠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夏在四个月内分期归还全部本息及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市民办理信用卡后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在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之间实际形成了借款关系,但这一关系不足以对抗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如果实际用卡人未按约还款,那么信用卡持有人难逃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