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冒领了我的安置费?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次数:209
拆迁户王某在房屋被拆迁一年多后,突然发现自己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万多元已被人冒领,于是王某将领款人赵某、第三人某投资公司和某房屋拆迁安置公司告到了法院,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判决领款人赵某返还安置费,两个第三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安置费被人冒领
2011年5月9日,拆迁后已乔迁新居的王某,在晨练时遇到了老邻居张某。张某喜滋滋地告诉他,刚刚从开发商那里领了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近6万多元。这下,等房子拿到手,可以好好地装修一下了。
王某听后心里怪怪的,自己怎么一点消息都没有?第二天,他带上了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问个究竟。开发商工作人员查完领款的花名册后,告诉他:“你的安置费已经被现在的房主领走了。”
王某转念一想,很快就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2009年10月,王某与镇江某投资公司和镇江某安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两公司拆除王某位于该市七里镇的一处房屋,以桃花路3号地块的300平方米的房屋与原告进行产权调换。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桃花路3号地块房屋的安置时间,但双方约定了超过一年半按有关规定办理等内容。随后,王某迅速交付了房屋,并从某房屋拆迁安置公司那里领取了拆迁安置选房证,还拿到了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为早已看中了另一处的商品房,王某拿到选房证后,就打算将安置的房屋全部卖掉。经人牵线,王某又于2009年10月27日与赵某签订了3号地块拆迁统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房屋的交付期限按王某手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一年半计算,届时该期限发生顺延,王、赵约定的交付期限也相应顺延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110万多元,王某也将选房证等手续交给了赵某。
转眼间一年半期限就到了,但3号地块的拆迁统建房基本的土建工程还没有完成。于是某拆迁安置公司赶紧发出“安民告示”,房屋交付期限顺延,每个平方米补贴临时安置费18元。一直在关注房屋施工进度的赵某立即带上选房证,从某拆迁安置公司领取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18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5577.60元。赵某出具了收条给安置公司。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镇江市某某某拆迁安置公司房屋拆迁款303.6×18×12计65577.60元,收款人收到房屋安置款后所产生的纠纷或法律责任由收款人承担,与镇江市某某某拆迁安置公司无关。
2011年7月,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返还临时安置补助费65577.60元并要求两第三人某投资公司和某房屋拆迁安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原告王某诉称:由于第三人未能按期对原告实行产权交换,故第三人应支付原告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5577.60元。现被告从第三人某拆迁安置公司处冒领此款,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王某的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另有一番说辞:原、被告签订拆迁统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一次性付清了原告的房款。原告也将安置选房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被告。现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已与原告无关,此款应归被告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投资公司辩称,第三人某投资公司委托第三人某拆迁安置公司具体实施拆迁行为。本案系实施拆迁行为导致的纠纷,与本单位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拆迁安置公司则称:因第三人某投资公司安置房迟延交付,故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应发放给房屋的所有人即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放错误判决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与两第三人签订的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人即原告。而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的第三人安置公司却擅自将此款发放给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并且要求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临时安置补助费与原告无关,此款应归被告所有的意见,经查,原、被告签订的拆迁统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归被告所有,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第三人某投资公司认为纠纷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第三人安置公司认为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该归被告所有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以采纳。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开头的判决。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安置补助费65577.60元。两个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两第三人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