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在校中学生。20133月的一天,王某的班主任谢老师发现班上张某没有来上课,考虑到王某和张某平时关系较好,遂要求王某前去找张某来学校上课。随后,王某骑着自行车去找同学张某。在路上,王某被一辆农用手扶拖拉机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交通事故至今未侦破。事故发生后,王某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用40000余元。20135月,王某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50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按照班主任要求去寻找同学途中被撞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学校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称,原告是在上课期间,按照班主任谢某的要求,前去寻找同学。原告本身没有过错。且肇事司机逃逸,车辆没有投保。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称,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在学校控制范围内;第二、事故发生起因及损害后果与学校教学行为无关,且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应该找侵权人赔偿;第三、学校不存在过错。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0000余元,不应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侵权人逃逸,且事故车辆没有投保,致使原告无法获得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学校本身没有过错,班主任要求王某去找同学前来上课也属常理。学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应被告要求出去,虽说事故发生与教学行为无关,但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未尽到完全的义务。被告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王某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公平责任。本案中,王某是按照学校的要求,在去找同学的路上受伤,学校理应分担更多的补偿责任。考虑到王某家庭实际情况比较困难。最终判决学校承担7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