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民意民智 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回顾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注重从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中汲取民意是省法院2011年工作的一大亮点。从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召开以来,省法院共收到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共16件。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省法院交由相关部门承办,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对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工作方案,带队与代表进行见面沟通,认真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省法院院长公丕祥经常过问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对每条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亲自审核签发。16件建议提案均按要求全部按期办理结束,代表委员满意率达到100%。
2011年以来,省法院不断致力于探索多渠道的民意沟通方式:省法院党组分别带队到各市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代表委员进行集中反馈;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以旁听知识产权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旁听庭审活动,共组织人大代表7002人次旁听735件案件;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邀请视察人民法庭、参加旁听庭审、给代表寄送期刊等。这些举措让代表委员和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更加紧密,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构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背景】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在有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但因缺乏相应的措施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会增加医保经办部门的工作难度,还会造成大量道德损害之下的基金“猫腻”支付。
【建议】
王樱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基金先行支付规定的配套措施的建议”。建议提出,建立多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协作制度,如明确公安、法院与医保经办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关系;建立有效的追偿机制,不要让“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变成一句空话;对于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材料等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回复】
作为会办单位,省法院向主办单位会办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如下设想和建议:
1、关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构建方面。一是明确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详细列出了需要注意的细节和条件。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构建方面。从二个方面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即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省法院详细提出了构建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先行支付的条件、适用的先后顺序、待遇范围等。
3、关于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追偿制度的构建方面。省法院向主办单位建议通过立法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打造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网络
【背景】
目前,我省社会稳定工作有了显著成绩,但是这项工作还不能放松。近年来,面对社会维稳工作的新形势,四川省委、省政府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在一起,自上而下成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五级“大调解”工作机制,值得学习和借鉴。
【建议】
孙茂荣等7位代表提出“关于在我省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议”,建议我省建立五级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切实解决群众问题,使群体性事件、涉诉信访案件问题解决在基层。
【回复】
省法院向主办单位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一是进一步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加强调解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技能;二是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调解工作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并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等;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员网络,形成以专职调解员为主,兼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为辅,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网络;四是进一步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省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大力开展诉前调解;五是进一步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保障、引导和监督作用,全面推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机制;六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过程、宽领域、深层次地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促进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背景】
近年来,全省司法机关在司法救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救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效果日益显著。但是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救助资金仍然十分紧缺;救助制度多样化,衔接不够;救助效果有待加强等。
【建议】
丁巧仁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建议将司法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因刑事、民事案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检、法等部门可以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救助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救助制度和标准决定予以救助。
【回复】
省法院向主办单位提出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特别是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现有各项司法救助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特别强调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三是主动加强沟通,促进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真正从制度上为做好这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发挥全社会救助的合力。省法院还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司法救助工作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建立合理的诉前调解案件补助机制
【背景】
2011年1月,省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赴泰州、盐城两市,专题视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视察中,委员们发现各地诉讼服务中心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缺少专项经费,制约着工作的开展,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提案】
刘春灏委员提出“关于对全省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供保障的建议”,建议参照财政部、司法部2007年7月9日(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苏财行[2007]179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同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办公室及聘请调解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一个基层法院每年补贴30万元为宜(可根据各地收案数的不同,确定适当浮动标准)。
【回复】
省法院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1、根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证责任,制定出台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经费的预算标准,切实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2、将诉前调解费用支出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支出范围。
3、建立合理的诉前调解案件补助机制。建议省财政厅每年在政法专项补助经费省级预留预备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经费补助。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可实行分类补助的方法,即对苏南、苏中和苏北三个地区分别采用不同的补助比例,其中苏南地区可按支出成本的30%计补,苏中地区按60%计补,苏北地区按80%计补。各法院补助金额的确定可按以下方法:补助金额=诉前调解案件的平均支出成本(按420元计算)×上年度诉前调解案件的成功数×所属地区的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