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徐某是否有权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815
杜某与徐某素有积怨,2012年10月4日杜某在旅游景点排队时与徐某发生争执,杜某被徐某打成重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万元,另加住院期间特别护理费、营养费等住院期间共支付必要费用6万元。2012年10月23日,徐某与杜某达成如下协议:"徐某向杜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杜某不得告发徐某"。杜某获得6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3月5日徐某被判刑。现徐某委托其亲戚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有权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本案之协议的约定显然违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无权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理由是本案中"徐某向杜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杜某不得告发徐某"这个协议应该分两个部分区别来看,虽然"徐某不得告发杜某"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徐某向杜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徐某无权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由此可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犯罪事实,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徐某与杜某约定"杜某不得告发徐某",属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杜某不得告发徐某"的协议无效。
虽然"杜某不得告发徐某"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徐某向杜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本案中的协议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话。但这句话却是可以相互独立开来的两层意思。"徐某向杜某赔偿6万元赔偿费"的协议有效,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费用。可知,杜某从徐某处获得6万元赔偿费属于杜某的权力,对于该民事赔偿权力义务徐某和杜某当然可以自由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第一种意见的错误之处在于认为这个协议是一个整体,没有区别开来该协议里包含的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且本协议中"徐某向杜某6万元赔偿费"与"杜某不得告发徐某"两部分的效力互不影响。所以,徐某无权要求杜某返还6万元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