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发生了一系列公布成文法活动,要者有三: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1年把子产所铸刑书加以修改后刻在竹简上行用,史称"制竹刑";另外,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越鞅、荀寅把范宣子制作的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被称为"铸刑鼎"。一般认为,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法制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过去法律神秘和司法专横的状况,它是新兴权贵阶层掌握立法主动权、进行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但是,如果联系到当时正处于周王统治秩序走向衰败,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运而生,各种政治力量和思想主张处于一个大激荡、大变革的特殊时代,那么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以""这样国之重器的形式宣示和提高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倡导弘扬重法的社会风气,实际上也是标志着法家思想开始形成,法家群体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下面从代表人物、社会背景、法治主张等三个方面分析阐述公布成文法活动与法家思想形成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代表人物

 

早期的法家多重视公布成文法;早期公布成文法的实践者也多是法家人物。两者高度重叠吻合。

 

法家称谓,最早见于《史记·太史公自序》所收录的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之说。法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内部本无以师承为纽带的渊源关系,其端倪应上溯到公布成文法活动前100多年的管子"尊礼、重法、尚道"思想。梁启超将管仲确定为法家的先驱。其实,管子的思想非常丰富,可谓包罗万象,其后的诸子百家与管子学说几乎都有扯不断的联系。

 

按照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被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被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 。但也有人将管仲、子产,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人称为法家的先驱 。前者是以成熟的法家思想为标准,后者则以法家思想开始形成为标志。需要指出,许多重要的法家代表性人物都有从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主张和实践。除了前述三个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之外,更有管子提倡公布法律:"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商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人作矣" ,作为先驱人物,管子注意到法律不公开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但这也只是一个初步认识,后来一系列公布成文法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至战国时期李悝出任魏文侯国相,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刑法典《法经》;商鞅变法为律,丰富了《法经》的内容等等。此时制定和公布法律似乎已经成为法家的一门必修课。

 

二、社会背景

 

春秋时期自周平王东迁洛邑,国家政权衰落,诸侯为争夺霸业而变革图强,新政迭出。同时也伴随着以法治与礼制为主线的不同治国方略的交锋。在这方面公布成文法活动明显是与法家思想处于同一战线。

 

面对周天子权力地位式微、诸侯崛起的"礼崩乐坏"状况,春秋时期部分守旧势力主张法古人、复周礼,力图恢复到"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旧有社会秩序。而早期法家人物一般都是社会革新家,他们主张社会变革、励志图强,而他们所依靠的治国方略主要就是实行法治。管子倡导圣君之治是"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商鞅指出,治国"不法古,不修今" ,古代圣王"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统治者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才能有效治理国家,韩非说得更明确:"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众而禁不变者削" 。这些具有革新思想的新兴权贵阶层试图以法治来促进社会变革,建立一种新的国家统治状态。只有将法家推行新政与法的规范性、强制性、制裁性等实际效能联系起来,才能理解以法治国主张的目的性、功利性。

 

公布成文法活动实质是以法律手段推进和保障社会变革及其成果的具体实践。大体说来当时的""是守成性的规范,而""则是创新性规范。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以新的法律规范代替旧的周礼,甚至是以既有的刑法手段来破坏旧的国家秩序、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管仲执齐政40年辅桓公成就霸业,强制推行"通积货财" "做内政而寄军令"的社会改革,尽管所倡导的"重法、尊礼、尚道"的主张也有多元思想兼容的特点,但由于着重强调以法治民、以法治国的理念,在安邦治国的实践中法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春秋各国变革后经济社会的发展,"私田"大量出现,冲击了以井田制为主的奴隶制土地国有形式,各诸侯国相继进行了田制改革。在这样风起云涌的历史环境下,公布成文法活动、推行法治就有了内在的需要。例如,子产执政郑国,推行了"作封恤""作丘赋"等经济改革政策。一方面,由于涉及对旧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些新政策要在国内施行,必须要有其确定性和权威性,统一政令,这就为立法提供了新的内容和需求(以现在的观点看这部分多属于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另一方面,改革措施也会影响到既有的利益格局,必然会受到传统习惯势力的反对和抵抗,对此也要予以打击和预防,这就产生了新的刑事立法需要。前述三个著名的公布成文法事件都是刑事立法,但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没有公布其他法律,一些诸侯国以王令、政令、军令的形式公布和施行了种种社会变革、经济革新方面的措施,只不过古代人们认识的""是与""相通,主要局限于刑事立法。邓析认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 。公布法律可以减少"与法争"的混乱,实现"事断于法" 的要求,为推行实施新政、减少阻力和混乱准备了必要条件。因而只有与当时的社会变革背景联系起来,才能真正认识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法治主张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法的效用,强调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公布成文法活动初步具有了法治精神,为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适用提供了条件。总体上两者相辅相承,有共同的出发点和归宿。

 

公布成文法起到了在社会上宣示、普及法律规范的作用,为引导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标准规范。管仲较早地描述了法的概念:"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意即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之于人,就像度、量、衡器之于物一样作为衡量大小轻重的标准依据;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就是以法为标准依据。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商鞅也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 法家认为法律必须布之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知所规避、有所选择,从而按照统治者预设的标准规范行事。法律公开为百姓知法提供了可能,知法才能遵法守法,所谓"万民皆知所避就" 其实就是他们所倡导的社会法治状态。为了更好地宣传法律,一些诸侯国在公布法律的基础上还设置专门负责解释法律的"法官吏"来教导百姓和其他官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达到普及法律、教化百姓的目的。反之,如果法律不公开,法律教化就没有条件和内容。

 

公布成文法促成了法相对公平的统一适用,这与不平等的礼制格格不入。按照古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传统观念习惯,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其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而维系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手段是法律的不公开。郑国铸刑书时叔向警告子产:"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对于晋国铸刑鼎,孔子也是强烈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在反对者看来,周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依据和标准,而"周礼"的基础条件是区分人们的身份和等级,故而不同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乃是天经地义,以一种标准来规范不同身份等级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家推行以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法的公平适用。《说文解字》在解释""的古字""时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公平是适用刑或法的自有之意。法家先驱管仲提出了"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的公平法治理念,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在辅佐孝公执政时严格执法,即使是太子犯法也未放过,这也为他的人生悲剧结局打下了伏笔。韩非在商鞅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的主张。那么,又如何看待此前"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早期做法呢?其实我国古代不乏立法活动,例如史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三千条"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三百条、罪莫重于'不孝罪'"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一般认为"九刑"是指刑书九篇)。所以说古人"不预设法"并非法律空白、要等待法律事实出现后来临时制定相应法律,而是指周公制礼以后国家已经确认了""""两种行为规范,一是就某个具体事件而言应优先适用"",所谓德主刑辅、出礼入刑,故法(刑)的适用有很大局限性,二是要考虑到案件事实的性质、人的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需要临事而定。此时法的适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确定性。早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一是宣示、倡导了法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试图改变德主刑辅的传统观念;二是扩大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的平等基础,为法家"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主张奠定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布成文法活动与法家思想一脉相承、具有非常密切的历史渊源关系。春秋时期一系列的公布成文活动并非孤立、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社会的法治精神孕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法家思想的初步形成和公诸于众,并为后世的成文法发展及法家的成长开辟了新的空间。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法家思想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自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礼教""法治"的争论(孔子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代表性人物)也开启了后来历史上儒法两家治国主张的观点交锋,这从另一侧面也映证了法家思想是早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在后代的延续发展。

 

将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作为法家思想开始形成的标志,为法家思想的甄别和研究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判断依据和识别标准。由于法家本无师承关系,一些代表人物的思想主张还会动摇转变,具有两面性、矛盾性,如子产晚年改变了早先"为政必以德"的观点,主张舍宽取猛;叔向在抨击子产"铸刑书"之时,亦能要求依法处死徇私枉法的弟弟叔鱼,体现了严格执法、大义灭亲的精神;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有些人物之间关系对立、甚至相互迫害残杀,如李斯陷害韩非子,使其冤死狱中 。这些混乱的现象足令人们对单纯以代表人物来分析划定流派思想的方法产生困惑。因而以公布成文法活动这种典型事件来透视当时社会有规律的思想动态,从整体上把握法家思想的形成发展,这一方法比较科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