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伦理建设研究
作者:杨颖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866
[摘要]
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平台。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只有坚持公正、平等、人性、理性等原则,才能使司法人员真正以人为本,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的目标。本文拟从司法伦理建设的内涵、司法伦理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现实意义、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司法伦理建设的构想。本文从上述四个方面对司法伦理建设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字] 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
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道德规范法规化也是当今西方司法伦理建设实践的一个趋势,美国很早就制定了司法人员品行准则以代替司法伦理规范。惩治司法腐败、走向司法清廉,需要建立一套高于社会一般道德又切实可行的司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确立并执行一套良好的机制。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有待创新的理论问题。司法伦理建设与人民法院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司法伦理对于行使着解释和执行法律权力的审判人员运行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作用,司法伦理对公正司法的影响是很大的,任何司法部门都离不开伦理道德的约束、引导或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司法伦理规范,建立司法伦理机制,重视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伦理自律,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和培育当代合格的司法人员,增强他们的伦理信念,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司法人员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一)司法伦理建设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公平、公正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按照法学基础理论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在这"以人为本"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对现代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原则:
1、公正原则
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①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世界上所有的宪政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确认。这种平等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司法必须公正--司法活动必须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司法伦理的公正原则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②
2、人性原则
司法的人性原则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列举和说明了各项权利和自由,其中有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享有司法补救和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等。以人为本的社会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③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含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
4、理性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的理性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要按照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必须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理性司法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
只有坚持公正、平等、人性、理性等原则,才能使司法人员真正以人为本,实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的目标。
(二)司法伦理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公平、公正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学基础理论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最后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
司法伦理建设不是一种行政管理模式,而应是一种德治模式,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来加强司法伦理的建设。司法伦理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司法伦理主要包括政治性,主要是要加强党的领导以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理念;人性,主要指执法为民和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公正性,主要指依法治国和宪法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应作到实体法得到严格适用,程序法得到正常运行,司法结果要公正。因此说,司法伦理对司法行为有着极其重要影响,探索和研究司法伦理建设,对于促进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有着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一般而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洁与否不单单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④司法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手段,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怎样对某些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这些都涉及司法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为基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三)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
1、司法非独立。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⑤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就从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而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人员既是职业化人员,同时又是深受道德影响的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
2、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部门司法人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四)司法伦理建设的构想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现代司法伦理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既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因此对于司法伦理的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伦理的完整性。
司法伦理的完整性是指司法道德与幸福不仅具有与司法职业相适应的独特内涵,而且具有与司法特性相对应的充分保障。⑥道德即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备了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幸福即是司法服务的个体所享有的精神上的愉悦,满足和对荣誉、财富、权利、地位的享有等方面,司法者的自利性得到满足。在司法活动中使司法道德与司法幸福有机统一,形成良性运动的规范体系。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中立、超然和人权、财权的独立。
2.加强司法制度伦理建设,形成健全的机制。
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从制度上、法规上规范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⑦如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30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
3、.改进司法伦理教育。
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司法道德教育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批判各种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符的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司法道德风尚。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要扩大司法道德教育的范围,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前教育,更应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道德培训。改进司法道德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4、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司法伦理咨询评议机构。
责任与荣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伦理的要求履行义务。建立内部司法伦理监督处置机制,规范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司法伦理道德评价与惩戒机构,引导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整体推进司法人员伦理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公正。
5、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司法伦理的坚实性。
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伦理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司法人员要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竭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新荣辱观。这一荣辱观同时也是当代司法人员的行为标准。"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注释:
(1)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10.
(2)唐凯麟.《集体主义和社会公正论纲》. 道德与文明,2004 (4) . 4
(3)勒斯克(美) . 《美国民事诉讼》. 法律出版社, 1997. 1
(4)培根.《培根论文集》. 商务印书馆, 1983. 193.
(5)勒斯克 . 美国民事诉讼. 法律出版社, 1997. 1.
(6)森际康友.《司法伦理》.商务印书馆.2010.56
(7)廖申白,孙春晨. 《伦理学新视点- -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