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的分析
作者:祝英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79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征收数量长期在高位俳徊,由此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因此笔者结合2011年以来的行政审判实践就有关土地行政案件的种类、特点、原因进行分析。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特点及原因
(一)土地行政案件受理情况
2011年我院共受理土地行政案件15件,其中集团诉令案件2件,涉及共319户居民;2012年我院共受理土地行政案件20件。集团诉讼案件3件,土地行政案件全部审理结案。
(二)土地行政案特点
1、土地行政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因多涉及成片的居住房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一件案件往往代表很多农户利益。法院审理好相关类案切实起到化解纠纷、为党委和政府分忧减压作用,是司法服务大局最直接体现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最有效切入点。
2、矛盾对抗性强、易激化,处理不当易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如110KV广平线方巷支线改造工程系江苏省电力公司扬州供电公司2011年度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处塔基线路需经过一村庄的居民房顶,遭该户村民强烈反对。扬州供电公司一边继续进行其余部分的施工,一边与该村居民进行协商。但两年来反复协商却始终未能取得成果。无奈之下,供电公司只能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每次开庭村民情绪激烈甚至当庭侮辱政府人员,导致数次延期审理且多次进京上访,法庭审理时以切实解决土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安置补偿矛盾突出。有的案件加虽然表面看诉的并非关于拆迁补偿的裁决,而是关于政府和行政机关就城市规划改造和房屋拆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诉讼的目的直接或间接的都是为了提高补偿标准和增加补偿数额,达到目的服判息诉,否则上访或者过行为。
4、非诉执行措施乏力容易引发涉诉上访。一方面由于土地行政行处处罚的内容多是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种等不仅在操作上难以把握,而且因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另一方面法院现有的人力、财力难以充分保障强拆工作,一旦强制拆除当事人因投入成本巨大不惜暴力抗法极易造成上访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先举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败诉主要原因。
(二)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有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惯于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办事,做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如有的乡镇政府处理村民土地权纠纷欠缺职权法定意识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二是行政行为定性错误,引用法律依据不明确。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剥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如一些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仅凭复议申请人和被复议机关的证据即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剥夺或变相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有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依法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未按规定保障相对人行政权利。
(四)行政执法中有些存在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合理行政意识不强、行政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存在问题居多,如行政执法没有出示证件,一人执法、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三、土地行政案件疑难问题解决途径及办法
第一,充分重视和发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从源头上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是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机构,是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本地、本部门执法水平提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领导要将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为法制机构的发展提供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率。土地管理部门和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在日常普法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利用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现场搞好法制宣传,力求做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对涉及土地违法的常发区、易发区、重点区,力求使被执行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定期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提高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的载体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建立多重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完善补偿标准;拓宽补偿渠道;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建立多样纠纷解决机制;拓宽补偿安置途径;更新观念,完善就业,建立多重社会保障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土地惩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优化救济机制,增强人民司法的可接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