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门上挂着洗浴中心的招牌,暗地里却容留卖淫嫖娼活动。516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万勤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蒋学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王万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200912月初,王万勤伙同周青民(已判刑)出资并租赁沭阳县胡集镇春江浴室开设“白浪洗浴中心”,并雇佣蒋学航及徐雷(已判刑)先后担任大堂经理。洗浴中心营业后至2010127日,先后容留卢某芸、冉某燕、王某凤、吴某琳、石某芳等卖淫女向他人卖淫数百次。黄怀蕾(已判刑)负责该洗浴中心日常管理,对包括卖淫女卖淫活动在内的消费清单进行签单,收取费用;周青民负责办理卖淫款项的分成及结算,并参与签单、收取费用;王万勤在洗浴中心期间,负责管理洗浴中心全面事务,并帮助黄怀蕾整理帐目、参与签单。蒋学航在至200912月底任大堂经理期间,负责管理卖淫女,为卖淫女编号、接送消费单及记录卖淫时间。20111031日,王万勤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2011929日,蒋学航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万勤、蒋学航伙同他人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万勤、蒋学航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万勤、蒋学航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容留卖淫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万勤系直接受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学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万勤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万勤归案后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