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她人QQ号及密码引发的骗局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235
法庭上,检察官与被告人黄某的一段对话让人触目惊心。检察官问:你是如何获取被害人的QQ号码及密码的?黄某答:我是在网上买的专门盗窃QQ号码的程序,QQ号码也是从网上买的;检察官问:你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是从哪里来的?黄某答:银行卡是我买来的,手机号也是我一起买的;检察官问:你是怎样想起来与被害人的母亲联系的?黄某答:我登陆她的QQ号码,看见她家人在网上聊天,就与她联系的;检察官问:你怎么会确定聊天的对象是被害人母亲?黄某答:因为QQ上已经备注为“妈妈”了,所以我确定是她母亲就同她“妈妈”聊天了,我就说一位导师回国有急事,让她汇点钱过来,我还提供了我的手机号码给她;检察官问:对方有没有说要与你视频聊天或者打电话给你?黄某答:没有,我编出的话她母亲相信了;检察官问:被害人一共汇了多少钱给你?黄某答:第一次汇给我8万,第二次汇给我8万,一共16万元。
日前,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未退赃款人民币160000元,继续追缴。
2012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在互联网上通过“木马”程序窃得李某的QQ号和密码后,冒充“李某”与李某的母亲通过QQ聊天,谎称李某在澳大利亚的导师廖某某回国有急事,并提供廖某某的电话号码让李某母亲与其联系。后李某的母亲张某某便按被告人黄某提供的手机号码与之联系,被告人黄某冒充“廖某某”称其系李某的导师,让被害人张某某帮忙汇款8万元,并谎称已将8万元折合成澳元给其女儿。随即被害人张某某便按被告人黄某提供的银行卡号向其汇款人民币8万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采取同样手段再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因被害人张某某报案而案发。
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骗子在互联网上通过“木马”程序窃取他人的相关信息骗取钱财固然可恨,但作为受害一方在支付较大数额的金钱款项时,也应有起码的警惕,至少向远在外地的家人用电话或视频对话的方式进行核实,而不能不加防范地将所有的人都当作“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