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租赁关系还是无偿借用关系?
作者:李扬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373
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子给朋友使用五年,双方未签订协议,亦未约定对价,发生矛盾后,房屋所有人要求房屋使用人交纳五年房屋使用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将他的朋友告上法庭。
孙某与刘某系十年同窗好友,孙某家境阔绰而刘某相对窘迫。为了帮助刘某,于2007年1月起,孙某就将其自家的门面房交给刘某使用。关于房屋的使用性质,双方未作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刘某将房屋进行装修并用来经营瓷器,房屋水电费由刘某自行支付,为表示感谢,刘某的妻子经常为孙某之子补习功课,两家关系甚好,未曾出现矛盾。一转眼五年过去了,孙某的门面房的价值随着城市的开发而水涨船高,但其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与刘某提房租的事情。2013年1月,孙某与刘某因生意问题关系恶化,孙某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房屋使用费共计12万元并立即搬离房屋。刘某则辩称双方本系朋友关系,房子是孙某借给自己的,不存在租金的问题。
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与刘某就刘某占有房屋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未约定对价,孙某也无证据证明刘某具有支付对价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而构成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因双方未就借用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收回房屋,但应给与借用人适当的腾让时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书生效之后三十日内搬离其所占用的孙某房屋,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