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在酒店吃饭后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刮花了,而酒店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建湖法院审结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被告安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800元。

 

2013329日晚上,王先生开车载着2个朋友到位于建湖县宝塔镇的安峰酒店吃饭,并将车停在酒店的门口。晚上9时许,晚饭介绍,王先生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左侧前后两个车门之间泛着亮光,仔细一看坏了,车子被刮花了,形成了一片长约20厘米,宽约5厘米的划痕,而王先生的车又没有投保汽车划痕险,王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赔偿,酒店方称只是免费提供车位,并不负责看管,拒绝赔偿王先生的损失,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安峰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安峰酒店赔偿各项损失1200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组织王先生和酒店进行“背对背”式调解,先向酒店方宣传法律,王先生到酒店进行消费,将车停泊在酒店提供的车位上,其实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随附的保管义务,原告王先生和被告安峰酒店之间已经构成了保管合同。作为酒店方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没有专人看管,也没有设置摄像头,导致了原告汽车被刮花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安峰酒店应承担责任。经调解,王先生和安峰酒店达成协议,由安峰酒店赔偿王先生损失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