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就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因其身怀有孕,不宜收监执行刑罚,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120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怀孕女子盗窃案。

 

20101月的一天,陈某某去同学吴某某家玩,并留宿吴家。次日上午陈某某趁吴不备,在三楼卧室内窃得黄金手镯一只,案发后陈某某主动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该老老实实接受社区矫正的陈某某不思悔过,201110月其到朋友卞某家二楼玩时,趁卞某在一楼洗衣之际,窃得二楼东房间内金片一只。案发后陈某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但考虑到陈某某是孕妇,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判决生效后又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